1,哪些事故会影响到我们的公共安全

闯红灯

哪些事故会影响到我们的公共安全

2,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较大公私财产造成失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公共安全问题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

公共安全问题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 A、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 B、工业革命以后 C、19世纪末 D、20世纪30年代..........答案:A
安全问题很难解决的!给加分!

公共安全问题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

4,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

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5,公共安全是指什么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特征是: 1. 妨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构不成犯罪; 3. 主观上即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行为主体即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妨害公共安全-安管理行为包括: (一) 非法携带、 存放*、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九)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十)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处罚:1——8条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9-11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o⊙)…通常呢,特定的行为会被定义成犯罪行为,比如杀人,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等等,所以呢这在刑法上都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有些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有可能是普通行为或者是危险行为,但还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其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特别是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发布《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之后,大多数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这表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明确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关键之一。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便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接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危险,其和抽象的危险的判断有何区别。对抽象的危险的判断,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标准判断有无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但对于具体的危险的判断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客观的立场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1.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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