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因病死亡抚恤金,重庆市已退休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其丧葬费是社保局还是企业支付标准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2-02 01: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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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已退休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其丧葬费是社保局还是企业支付标准
2,重庆市在职职工参加了社保医保死亡能获得哪些抚恤金和保险金
1.养老保险和医保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退
2.丧葬费和抚恤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3.如果没有更新的政策,那么原来的政策依然有效,这个你可以去重庆社保网查一下
补充:
一定,养老保险条例里有规定的,你可以去查一下
3,重庆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我母亲是企业退休职工80岁工龄34年
是这样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这是四川的标准,可能与重庆略有差别。
4,我爸是重庆退休职工现在因病去世要办理丧葬费请问我做为直系
领取的属于丧葬费以及救济费,抚恤金一类的,是不上税的,和谁经手办理没关系。节哀咕噜呼噜葫芦咕噜呼噜葫芦咕噜呼噜葫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重庆市社保领取人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怎样计算
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结算丧葬费和抚恤金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时间限制的,当是,应该尽早办理为好,把事情办好了,你好,单位也好,大家都好....,留着一件事没办完,心里总是不踏实的,你说是这样吗?(供你参考)
6,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最新是
安徽宣城这边是200元每月,过年还有补贴,母亲有多少可能与你父亲的养老保险的多少有关系,具体数字在办理时你问一下。办理时需要:你父亲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工资卡或存折,在社会保障局去申请办理就可以了,需要以你母亲的名字办理,还有你父亲的丧葬上要补贴10个月的工资,你那儿有可能不一样,你要求他们给你看相关的条款,上面都注明了,你仔细看看。如有不懂的可以问我,希望能帮到你,如果有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工伤),那么工伤死亡家属应该享有;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6个月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4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重庆市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抚恤怎样发放标准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六条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第七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企业报销一次往返普通车船费。
第八条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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