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户籍改革退伍兵有无优惠

退伍士兵回来上户口的时候自愿申请农转非就可以按城市户口安置你!其余的就没优惠了!

重庆市户籍改革退伍兵有无优惠

2,重庆户改关于宅基地补偿细则

农转城,执行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你自己搜吧。也可以搜这个,简单一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100问》,说得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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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职业病拾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级4个月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幸福快乐。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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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反乡农民工贷款有那些要求及怎么才被认定为农民工

 为创业贷款担保并贴息100%,是垫江县政府率先在重庆市推出的一项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举措。去年冬天,面对大批农民工返乡的严峻形势,重庆市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返乡农民工,贷款额度为5万至8万元,政府为其担保和贴息,贴息率为80%。在此基础上,垫江县财政又挤出一部分资金,将贴息率提高至100%。
身份证。房产证
要那些手续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 家袋款

5,重庆廉租房政策

重庆廉租住房政策要点解读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 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所在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后,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申办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分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实施五项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向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提供下列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5)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6)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3、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范围内实施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在20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4、轮候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轮候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5、实施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由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保障计划安排,确定具体保障方式。 为确保做到廉租住房保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部分实施地区除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确保公开透明的具体操作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 (五)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乡镇)等部门对受保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6,重庆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 │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 │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岸区沙坪坝区│其他区、市、县│ │ │ │ │、九龙坡区大│ │ │ │ │ │渡口区、北碚│ │ │ │ │ │区 │ │ ├———————┼————┼——————┼——————┼———————┤ │ 搬家补助费 │ 第43条 │300元/户、 │250元/户、 │200元/户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 │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 第45条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人以上户,每 │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 │ │ 第43条 │业务用房20元│业务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产用房40│。每次 │生产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产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 │济│以内(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条 │ │ │ │ │补│以内(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年│第(三)项│ │ │ │ │ │以内(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迁 │ 第43条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

7,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社:重庆微型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 新华社重庆4月5日专电(记者 韩振)为破解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融资难,重庆从4月份开始,将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同时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解决微型企业担保难题。 重庆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称,微企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有经营业绩作为保障,初成立的微企无法满足条件;二是需要担保物,微企一般缺乏相应的固定资产;三是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的2-3倍,高利率让微企“望而却步”。 针对这种情况,重庆市从4月份开始,将政府政策性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同时将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内的都划为“微企”,鼓励市三峡担保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合作,推出“见贷即保,见保即贷”等快捷服务微企融资的措施,避免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微企重复审查。 据介绍,重庆今年将强化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微企贷款余额超过50亿元。同时,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微企,政府将给予税收鼓励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完)重庆晚报:扶持微企又出三新政 微型企业有了新政策: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都可以申办微企;微企政策性贴息贷款最高可达15万元;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办微企,享受微企的优惠政策。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为促进微企健康发展颁布了三大新政策。  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累计发展微企5.46万户,解决就业43.24万人。其中,今年新增的微企有3682户。  聂刚称,今年我市要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解决就业25万人以上。截至3月27日,全市通过网上预申请系统提交的微型企业预申请已达3.28万户。其中,通过预审查已正式受理申请1.13万户。市工商局还将继续推行网上预申报制度,简化注册登记流程。  此外,微型企业现在就可网上申请年检并减免相关费用,年检工作将持续到6月底。  三大新政之1 提高注册资本上限  数据:15万元  新政: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上限为15万元。  旧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0万元。  提醒:政府对微企的财政扶持力度不变,微企一般仍可享受3万至5万元的财政补助,创业者可享最高补助仍是5万元。  三大新政之2 提高贴息贷款额度  数据:15万元  新政: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5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旧规: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0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提醒:有贷款需求者要先到工商部门备案,提交贷款申请。也可直接通过微企创业平台,填写“融资需求”备案表格。  三大新政之3 个体户可转成微企  数据:3万户  目标:全市今年要完成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  新政:鼓励符合微企申办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提醒:“个转微”可不参加创业培训,可保留原有字号。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外,其他对微企优惠政策都能享受。  微企可享优惠政策  1.扩大申办人群  除“九类人群”外,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等,只要有创业能力都可申办微企。  2.放宽场地限制  制造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80平方米,加工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50平方米,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企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还可利用自有住房创业。  3.放宽年龄限制  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4.简化申办程序  今年2月份开始,申办微企的创业者,可上网进行预申请。   5.财政补贴  创业者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  6.税收优惠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  7.行政规费减免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8.轻微违法免罚  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罚款。  9.经营扶持  政府采购订单向微企倾斜。  10.知识产权扶持  微企注册商标,可获各地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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