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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金山为什么辞职

王金山辞去安徽人大主任职务 赴全 国 人 大任职 王金山已经被任命为为十一届全 国 人 大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金山为什么辞职

2,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委 属 单 位·重庆市农业环境监测站·重庆市农业信息中心农业和农村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采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农业信息资料管理 ;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农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及利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重庆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种子管理和植保植检总站·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重庆市农业学校主要职责:农业技术学科中专学历教育;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开发。·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种畜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干部学校·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直属单位

3,农村低保申请

根据你说的情况,是可以申请低保的。关于低保未按贫困人群发放的问题,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可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并不是按贫困人群来发放。 符合申请的人员首先要自己写一份申请,申请书中要写清姓名、年龄、个人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城市居民将申请书呈交给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将申请书呈交给户口所在村委会。在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申请人都需填写一份城乡“低保”申请表。
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700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每个地方可能有差异,建议去当地村民委员会问下先

农村低保申请

4,农村信用合作社招聘的条件

参考例子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招生就业处 2007年11月29日 附: 重庆市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 信合简介:重庆市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过五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拥有营业机构1900多个,员工12000多人,资产规模和存贷款市场份额排名均居全市同业前列。 为了进一步调整人才结构,适应深化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诚邀社会英才共同成就美好未来。 一、招聘需求 ◎招聘高级管理人员 1.招聘职位: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部门负责人。 2.条件要求: (1)年龄38周岁以下;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5年以上金融同业工作经历;有2年以上相同职位工作经历及3年以上下一职位工作经历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4)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诚实守信,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职业记录; (5)熟悉金融理论和银行业务知识、金融政策及相关法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业务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招聘业务骨干 1.招聘职位: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人员,授信审查、资金运营、票据、银行卡、计算机系统开发及维护、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类业务人员。 2.条件要求: (1)年龄35周岁以下;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3年以上金融同业工作经历;有2年以上相同职位工作经历及3年以上下一职位工作经历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4)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诚实守信,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职业记录; (5)熟悉业务知识及相关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 1.招聘对象: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 2.条件要求: (1)本科应届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含)以下,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下;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讲诚信,热爱金融事业; (3)在校期间没有补考记录; (4)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5)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6)无受处分、考试作弊等不良记录。

5,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父母过世后农村的土地可继承吗

你好!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有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子女不能继承。假如子女本身户口在本地,没有分到土地,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补充。假如村民委员会提出收回,子女不好阻拦,假如村民委员会没有提出收回,本村村民没有异议,你可以使用
你父母去世,继承就开始了。你要继承他们的房产,一般要需要的材料是:房产证、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有其他继承人的,还需要他们放弃继承的材料),还有你父母去世的证明。(具体需要什么材料,请你咨询房管局,以房管局的要求为准)。
这个最好问下村委吧,因为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
土地不行,
房产可继承土地集体收回(除非你迁回农村)
宅基地和农村耕地,城市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2016-03-03 09:51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全家迁入县级城镇,承包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地也不能继承,但承包经营地的收益可以继承。还有律师认为: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地上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亦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继承。二,空地,可由村集体回收后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使用。也有的认为:法律上不可继承,但是实际上,只要房子还在就没什么问题,可以继承房子,也就约等于继承了宅基地。法定宅基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本集体成员可以申请以建居民住房使用,但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是这样,不过实际上农民所有权观念其实还是盖过法律的。而且在农村,宅基地私下流转也不算罕见,基本上与私人所有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来自:农医生资讯 如果你是在农村本村的户口,现在分配时间又延长了30年,农村土地父母去世也不变,可以继承或转让,就是确权后也影响不大。田,有的地方不变,有的地方要收回,看村里的规定。

6,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各省市规定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有福了!政府公布这么多利好政策,还有补贴可以拿
优惠政策有: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1、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每年可领2400元。2、独生子女名望证每年可领1500块。3、城镇职工家庭每年可领一笔补贴。 4、农村家庭父母年满60岁每年可领80块补贴。5、教育补贴直接发放3000元补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或包括生育过两个孩子,但第一个孩子生育后死亡的,生育第二个孩子存活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5) 或有的地区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奖励金额:每对夫妻按每年8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独女户按每年240元发放,也有的地方和单位以慰问品的形式发放。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补助额度不尽相同,具体的还需到当地的计生办、民政局咨询。 你如果没有得到该项补助和优惠,就要做好主管单位的登记,或者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

7,农村宅基地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叔叔现在有了城市户口,已经不是你们村的村民了,是不可以来要宅基地的。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下面是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供您参考。其他地方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大同小异,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来自:www.fdcew.com)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第十八条 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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