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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的医疗保险每个月扣多少

重庆的医疗保险每个单位扣款不同,一般按工资的3%扣取。
全国各地扣费金额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打当地12333社保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重庆的医疗保险每个月扣多少

2,重庆医保怎么查

重庆医保查询可前往重庆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重庆医保微信服务平台,可办理重庆市医保个人账户查询、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查询、结算记录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医保怎么查

3,重庆市医疗保险制度

续保只能续深圳的,如果转回来,只能转走个人部分,统筹部分转不走。
1. 重庆医疗保险男性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需要再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医疗报销比例与缴费年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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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医保门诊看病怎么报销

门诊看病可以报销部分费用,但必须是指定的门诊治疗才可以。根据你购买的档次和交纳年限,一般门诊一年的报销限额只有几十元----几百元不等。
重庆的医保,普通门诊是无法报销的
我是重庆的医保,前些日子在重庆住院,现感觉没什么好转,想回老家去治疗效,想问一下回老家冶可报多少?怎么报?

5,重庆医保中心

不知你是否指定了医院,如果已经确定了指定医院,可以门诊看病了。拿到特病卡后,需要定点一个医院,才能在该医院门诊看病。据我了解,癌症患者可以指定两个医院,一个西医,一个中医。指定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每年度只容许改变一次。特病患者在指定医院之外门诊看病,医保不予报销。如住院治疗,可到医保任一指定医院。特病患者门诊看病,同样需要支付门槛费,门诊费用超过门槛费后,才给予报销。门诊的门槛费和住院的门槛费分别计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1998年实行社保制度以前的工龄。合资企业中,只有国有企业派出人员有。

6,重庆农村医保咨询电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63892206~你最好本人直接去你所在区的医保中心~电话里面不一定问得清楚1.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渝中区分中心电话:86598881地址:渝中区学田湾正街93号附2号2.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电话:67860311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3.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沙坪坝区分中心电话:65458723地址:天星桥正街65号恒鑫花园4.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龙坡区分中心电话:86169322地址:九龙坡区西郊三村一号一幢负一楼5.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南岸区分中心电话:62600405地址:南岸区大石路51号6.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渡口区分中心电话:68950805地址:大渡口区双山路11号

7,重庆医保要提供哪些资料

医保分为缴纳医疗保险或者申请医疗保险报销。个人缴纳社保具体流程如下: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医疗保险报销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员工使用社保卡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并不需要员工额外再提供任何资料,在办理出院结清费用时就直接报销完毕后结算。二是员工使用现金支付,之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销。一、门诊(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XX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二、住院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2、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4、经办流程:就医时请使用《XX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的范围,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交社保的交费凭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凭证打印,然后交给要转移的地区社保中心填写申请书就可以了

8,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 缴费标准(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应于每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缴齐欠费的除外)。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45周岁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标准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 (一)一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近两年确诊的并仍在放疗、化疗的癌症;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二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一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第一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执行,其中享受待遇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50%执行;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二档参保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缴纳。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同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并入本办法二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一档参保的,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请问一下 在外省就医如何回当地医保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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