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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委可以和江北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吗

不能。重庆市教委是为教育部,江北区人民政府是国务院,教育部是国务院政府组织部门,受国务院的领导,上下级是不能联合行文的。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为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指导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对23个区、11个县、4个自治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政”和对各类学校的督导工作,管理、指导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归口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承办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教委可以和江北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吗

2,重庆市教委可以和江北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吗

不能。重庆市教委是为教育部,江北区人民政府是国务院,教育部是国务院政府组织部门,受国务院的领导,上下级是不能联合行文的。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为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指导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对23个区、11个县、4个自治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政”和对各类学校的督导工作,管理、指导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归口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承办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教委可以和江北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吗

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区规划、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保 护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第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改造及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第十二条 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搬迁。第十三条 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  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风貌和工艺。第十四条 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和修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也可以与所有人协商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搬迁。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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