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报废怎么办理

去居委会登记一下.政府会统一来车拉去报废的.车主会拿到一点点、很少很少的一点钞票.也可以自己雇车拉到海皇大厦下面的发达车行.那里有个统一的回收点回收的.并开具回收单.

机动车报废怎么办理

2,2022年报废机动车补贴标准

2022年报废机动车的补贴标准如下:第一,如果是报废重型载货车的,那么每辆补贴18000元。第二,如果是报废中型载货车的,那么每辆补贴13000元。第三,如果是报废轻型载货车的,那么每辆补贴9000元。第四,如果是报废微型载货车的,那么每辆补贴6000元。第五,如果是报废大型载客车的,那么每辆补贴18000元等。根据我国相关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

2022年报废机动车补贴标准

3,机动车报废条件

机动车报废条件如下: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报废条件

4,机动车报废

新法规定可以异地报废了,如果慈溪车管已经执行了,公安部新的机动车管理规定,就可以先申请后在宁波的解体厂进行解体,再持全部手续到慈溪进行注销!不用将车辆再运会宁波了!你先咨询一下。
首先到车辆管理所报审,看看你的车辆是否达到黄标,是否可以报废,符合要求在开车携带登记证书、行驶证到机动车报废公司报废,报废后符合领取补贴要求,到相关的部门领取补助。

5,机动车报废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有的,机动车若不保留号牌交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按吨计算5百一6百一吨,若保留指标会出具证明盖上更新指标章即可购置新车,交管局车管所就会给上牌发行驶证。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是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F150等美国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设立动机,是为了防止报废车对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

6,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机动车报废标准如下:  一、报废年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报废里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strong>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strong> <p>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p> <p>  1、<strong>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strong> </p> <p>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p> <p>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p> <p>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p> <p>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p> <p>..................</p> <p>参考资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55usedcar.net%2fcollectiondetail%2f20091216134616.shtml" target="_blank">http://www.55usedcar.net/collectiondetail/20091216134616.shtml</a></p>

7,机动车辆报废如何界定的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很长,要慢慢
一般以使用年限和走行公里数
事项名称: 机动车报废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申报范围: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程序: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还应当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二)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所需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承诺期限: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收费标准: 汽车人工检验费50元。

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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