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廉租房的申请怎么写

这个很简单的 就简单说下家里的房屋不够住,申请出去租房。家庭收入不高。要求补贴就可以

2,谁能帮我写一份申请廉租房的报告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性别 。X年至X年在XXX厂做工,残疾 ,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X年X月起本人和子女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XXX于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3,求一份廉租房申请书列文

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X

求一份廉租房申请书列文

4,廉租房申请书例文2011年6月7日

《廉租房申请书例文》文章简介: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哪个部门? 答: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 文章《廉租房申请书例文》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哪个部门? 答: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申请廉租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廉租住房须经过十个程序。即: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复核、选房、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签约、入住。 3、申请时须携带哪些要件? 答:须携带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房申请书例文》仅供大家参考。

5,廉租房申请书怎么写

[b]廉租房申请书[/b]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2.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申请人填写) 3.家庭现住房情况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所有名列本廉租房申请书第一部分的成员,都是同户口的实住家庭成员,没有挂户人员。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未拥有或与他人拥有现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愿意接受和服从[b]廉租房[/b]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轮候顺序解决住房问题。 如原承租政府公房,户内人员全部同时申请廉租房的,保证在获得廉租房的同时,立即将原住公房腾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完好地交还给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安排其他住房困难户入住。 如保留原租住公房的,则按规定相应减少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住房保障面积。不空置住房,不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不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用途,不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经营和违法活动。 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标准保障线或《深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件、证明年审被取消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调整租金或腾退已承租的[b]廉租房[/b]。 入住廉租房后,自觉接受住宅小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各项物业管理规定,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5.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6.配租情况(区住宅局填写廉租房申请书)
杭州滨区廉租房到哪申请?

6,廉租住房申请书的格式 内容怎么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廉租房的申请书 http://www.mylove123.com/sqs/fanwen/5530.html 这篇申请书范文,可供参考。

文章TAG:廉租房  租房  申请  申请书  廉租房申请书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