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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人才政策

法律分析:福州人才政策包括安家补助。A、B、C三类高层次人才到岗落地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其中,境外引进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安家补助(岗位补贴)由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部门先行垫付给用人单位,年终统一结算,之后入选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相应抵扣省级补助部分。法律依据:《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优秀人才服务政策,深入实施闽都人才集聚工程,构建福州大都市区人才高地,根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州人才政策

2,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法律分析:1突出指导性,紧贴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十四五”规划建议对产业发展的定位和产业布局的实际情况,突出“高精尖缺”和“多点多极支撑”人才供需,聚焦电子信息和数字产业等。2把握差异性,引导人才向重点区域流动。根据福建省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和山区、欠发达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际困难,注重因地制宜。3体现科学性,合理设置专业和条件要求。根据产业、行业、领域和岗位的情况,以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特殊技能等各类人才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引进原则条件要求。4注重实效性,完善配套支持和服务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对引进符合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等待遇。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引进人才给予相应支持。法律依据:《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3,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福建人才引进政策如下:一、适用对象省直、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社厅申请确认。其它地区和单位引进人才,可按规定自行开展确认工作(确有需要的另行协商申请)。二、申报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符合我省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相应条件。3.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1年以上。4.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三、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为便于沟通联系,来函时随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3.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取得境外学位的,另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引进到省直(中直)事业单位工作的,另提供编制部门同意用编证明(编制部门审核签章)。5.已有工作经历的,另提供最后一个阶段工作的离职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签章同意)。以上材料均须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四、申报方式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需对照申报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2.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但应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的要求。集中申报时,请随附人员汇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院校专业、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3.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联系电话0591-83568375)。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可与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协商提交(联系电话0591-87501681)。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通知》规定:(一)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发满5年;对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省级财政按引进时所确定的职称,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即引进人才住房补助,下同),分5年发放。引进人才引进工作时间不满5年离开单位的,根据其实际引进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发放住房补贴(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满1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用人单位也按此标准给予引进人才住房补贴。2016年9月9日之前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至2016年9月9日引进时间不满5年的,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上述新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4,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   (二)人才认定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  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2020年版《认定条件》B类第(五)条、C类第(七)条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计算认期。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市场发展。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的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三)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验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服务: (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人才素质测评; (六)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人事代理服务。 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二)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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