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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s://zjt.fujian.gov.cn/福建省,简称“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福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与江西省接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东南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陆地总面积12.4万平方千米。 [1] [78] 福建省位于东海与南海的交通要冲,是历史上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的起点,也是海上商贸集散地。 [56] 福建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依山傍海”态势,境内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90%;地跨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四大水系,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2] 2019年10月,入选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截至2019年底,福建省下辖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级市,截至2021年2月,共有11个县级市,42个县,31个市辖区。 [3-6]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福建省常住人口为4187万人。 [87] 2021年,福建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8810.36亿元,比上年增长8.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福建省住房保障政策

法律分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4部门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将农村低收入群体所居住的C级或D级,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同时,将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保障对象(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以上统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福建省住房保障政策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所有市县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安全运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与政策,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省房委会办公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省房委会汇报。  (二)负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指导、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工作。第七条 各市县房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第八条 各市县房委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和核算,并定期向房委会汇报。  (二)按房委会批准的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建立风险准备金;  (六)执行当地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缴存第九条 凡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及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保证按期足额到位。第十一条 凡是由于经济效益不佳或其它方面原因,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欠缴申请,经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房委会批准。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无法补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欠缴申请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如数补缴。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事、劳动、统计等部门做好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工作。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执行。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各地应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但必须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地房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各地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也可按职工本人上年第十二月份月工资计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逐年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作出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同时要建立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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