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百度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6-13 20:19:53
1,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百度
第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第二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并符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第三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是热电联产的规划管理部门,各级电力部门是热电联产工程热电厂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热网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第四条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在采暖期其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注*: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发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第五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第六条 热电厂和热网应同步建设,同时投产。新建热电厂投产二年、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四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当地电力部门有权无偿调度超发电量,并视其为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对待。第七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八条 发展热电联产应优先安排现有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第九条 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以及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供热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第十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鼓励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 开发区可先建锅炉房供热,待热电联产建成后转做调峰和备用锅炉房。 通过测算,在供热范围内除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明令拆除。第十二条 在热电联产建设中应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特性,选择合理的热化系数。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7~0.8之间;以采暖供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5~0.6之间。 热化系数=热电联产汽轮机抽汽(排汽)量(扣除自用汽)/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最大热负荷。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由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经济综合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必须由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
2,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和居民,分为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第四条 供热事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支持热、电、冷联供,积极推进供热科技进步,提高供热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主城区供热规划、计划的管理,统一分配、调配城市热源。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所管辖区域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根据供热规划,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或者预留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等配套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行政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第九条 供热行政部门根据供热规划及热源情况统筹安排管网布局,组织制定供热计划,确定供热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由供热单位提出年度实施计划,报供热行政部门审定。 建设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前,应当由建设单位先行取得供热行政部门意见,确定供热方式。第十条 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按规定经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和新入网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分户计量及分室控温要求,墙体、屋顶等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当符合现行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达到分户供热计量要求。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设备、材料等,应当选用先进技术、高效率、低能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市供热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前或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前的已接管供热设施(含阀门); (三)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及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的供热设施由用热建筑所有人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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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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