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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保障方式。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区城市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渝中区的廉租房保障机构就是渝中区房管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电话:023-63530248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2,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

郑州市的低收入家庭就可以直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申请廉租房了。昨日,市房管局发布消息称,新的《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 按照新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 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需要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市民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证明;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领取《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

3,廉租住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实践中,通常是三种方式相结合适用。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 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现住宅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2) 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宅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宅。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现住宅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宅补贴标准确定。 (3) 租金核免,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4,廉租房建设管理办法都有那些内容

3月1日起施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配租要公示15天 按照规定,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审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公示15天,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享受廉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都将予以公布。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家庭需要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如果申请人对房地产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不许转租及闲置 按照规定,廉租房不许转租,不能长期闲置。该办法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除了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外,承租人还不能将承租的廉租房进行转借、转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处居住。否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保障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6,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出台

我从外地来杭工作,就要结婚了,能不能申请廉租房啊?”“廉租房的面积有多大啊?租金多少?” 日前,《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下发,对廉租房的申请条件、配租方式、配租面积都进行了规定。 杭州市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并依照这个办法向社会出 租。 申请廉租房 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廉租住房配租将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 有实物配租、货币补贴 两种形式 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对于符合条件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廉租房面积 在50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每户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具体由各地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将在配租标准内扣除。 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 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保障标准收取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其租金计收标准可按保障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廉租房违规居住要收回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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