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哪
来源:整理 编辑:兰州本地生活 2022-10-15 14: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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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哪
2,甘肃省伤残鉴定在哪里
法律分析: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申请残疾证明书: 首次申请残疾人证明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书,用于兑换第二代残疾人证书(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持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 六寸免冠照片六份申请,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许可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我是甘肃张家川纳沟村的农民59岁母亲二级残疾已四年请问残联对
如果你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也就是新农合的话,如果住院,可以享受新农合补偿。如果没住院,是没有补偿的。残联对对这个应该没有什么补偿,你可以去民政部门问一问,民政部门对残疾人有相关的补助政策。
4,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家庭及个人歧视、侮辱、侵害、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本省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及建议。第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或者向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残疾人及其亲属投诉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时,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第七条 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残疾人证。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第九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三)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5,名片英文翻译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理事长 党组书记 副理事长 教授博
你好!China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CDPF) Gansu Province Branch; Board Chairman, Party Secretary, Board Vice Chairman, Professor, Doctoral Advisor and Vice Inspector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经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由县级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家庭、个人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努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积极开展白内障复明、儿麻后遗证矫治、聋儿语训以及低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网、城乡医疗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二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地区)建立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 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研究或者生产假肢、轮椅、盲杖、助听器等各种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具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在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州、地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维修服务点,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给予优惠照顾。第三章 教育文化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坚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计划,安排并落实特殊教育经费,积极推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兴办特殊教育班,创办特殊教育学校,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减免杂费。第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学校录取。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举办残疾人职业培训班。教育部门要在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并在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学生。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在职称评定、转正、晋升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7,甘肃听力三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现在有些针对残疾人的政策都是针对重度残疾人,也就是一、二级残疾人。每一个地方对残疾人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如果达到享受低保的条件,基本都是优先残疾人享受。在节假日的时候,也可以向当地残联申请救助。有实物、也有现金。这要看你自己的条件,残联给予一定的救助。在农村新农保上,经济发达的地方,一般都是政府来交养老保险了。目前来看,四级的残疾人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很少。应该经常咨询所在地残联,看看人家制定出台的具体政策。现在都是属地管理听力残疾证坐公交是免费的,有些旅游景点也是可以半价的
8,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全残疾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单位,也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扶残助残,缴纳适量保障金。第四条 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就业培训证的无业残疾人,为安排的对象。已在各类福利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各单位因故致伤的职工,经县以上残联评定后,达到残疾标准的计入安置比例,未达到残疾标准的不计入安置比例。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以优先安排录用。第五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第六条 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满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报送下年度录用残疾人的计划。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对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第七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及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承办。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残疾人的按比例安排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分别由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和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按时足额缴纳。 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通知银行划拨,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凡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9,甘肃省秦安县 残联 如何申领残疾证
先到所在乡镇领取残疾证申领表,然后到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再到指定的秦安县人民医院或中医医院进行残疾鉴定,然后到县残联申请。一、初次领证: 1、到街(场)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二份 2、持《评定表》到市中心医院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智力)。精神残疾评定到市广州精神病医院评定。 3、经评定残疾类别后,持《评定表》及大一寸相片三张(近照、免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户口所在街残联盖章。再由街(场)残联送市残联、广州市残联审核发证。二、遗失补领: 1、因遗失残疾人证,需本人提供遗失报告一份,大一寸相片两张,到户口所在村(居)盖章,再到街(场)残联申办,经核实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2、对已有残疾人证的未成年残疾人,在其年满16岁,应重新评定残疾人类别,再换发新证,换发证程序初次相同
10,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扶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录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已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备执业资格或者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第十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建设,为残疾人职工工作和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下一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计划。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条件和要求。 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招考录取学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编制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11,我是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的人怎么办理残疾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 残疾人到当地乡镇残联出具证明 (2) 残疾人按区域管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免冠2寸照片四张到县级残联免费办理残疾人证。 (3) 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到县残疾人联合会咨询。(俗称残联)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拿户口本到村上开一个证明,再到乡上民政所开一证明,再到县残联去,就行了!
12,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审批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的项目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具备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厂房(场所)和其它物质条件; (四)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第七条 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发给《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优惠待遇。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实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第八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残疾人员就业登记表。 地、县民政部门应逐级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社会福利企业验收审批表; (三)申请发证的报告。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变更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民政部门收回《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企业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范围内,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 (四)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五)有权进行各种技术协作和联合; (六)有权依照国家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七)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残疾人谋福利的办厂宗旨; (二)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六)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七)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积极开展文娱活动和康复活动; (八)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工的文化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十)其他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13,甘肃省什么时候能将人工耳蜗等为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纳入医保
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 [收藏] 2011-03-23 10:13标签: 昨日,记者从全市残疾人工作会议上获悉,2011年,烟台将在全省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 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从今年1月1日起,烟台将残疾人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 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9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医保 包括脑瘫康复训练 烟台现有残疾人42万,其中有康复需求的14万人。今年,烟台将重点为2万名有康复 需求的残疾人配发家庭康复器具、提供康复服务。各县市区按照人均300元左右的标准制 定计划,为救助对象装配家庭康复器具,进行康复指导。 根据相关政策,烟台从今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定 点医疗机构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 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 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对已 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将继续保留。 另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根据地方财力,力争把与残疾人医疗康复关系密切的辅助器 具配置、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门诊服药及住院治疗、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等纳入当 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为20名听障儿童每人救助6万元 “十二五”期间,烟台将加大对全市10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 每年为20名5岁以下适合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救助。在省残联下达救助 名额限定范围内,符合《国家耳蜗抢救性项目》和《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申报条件的, 优先组织申报;符合耳蜗植入条件,没有列入项目资助且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 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6万元。救助资金分别由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不知甘肃什么时候纳入你好!甘肃已经把人工耳蜗纳入了农村合作医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14,甘肃省民政厅的机构沿革
(一)甘肃行政公署民政处甘肃省政务处1949年8月26日,兰州解放。翌日,成立甘肃省政务处,接管国民党政府甘肃省民政厅,接收民政系统干部181人,留用40人,政务处受甘肃行政公署领导。业务是接管原省政府有关民政机构及救济慈善单位,负责对西进新疆部队的支前工作,拥军抚属及复员军人安置,废除保甲制度,试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调整行政区划,处理留散各地的战俘、警政人员及难民、乞丐,进行社会救济,特别是老解放区的救济,成立各地生产教养院,实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禁娼戒毒,婚姻登记,民事调解等。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1950年1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设秘书室及四个科。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规定民政厅各科、室职能:秘书室掌管会务、调研、文书处理、宣传通讯、财务和交办事务;一科管基层政权、区县干部培养、考核、奖惩、任免;二科管行政区划、市政建设、户籍整顿、选举、土地登记、民族政策、民事调解;三科管社会救济、救灾、婚姻、殡葬、儿童保育、礼俗改革、宗教、禁烟禁毒、麻疯病及精神病患者的教养、人民团体登记;四科管战勤动员及调剂、动员参军归队、拥军优待、抚恤安置。同年9月,全省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中心是研究搞好民主建政,其次为生产救灾、复员工作。1951年,确定民政工作以建政、优抚、社会救济三项为主要内容。1952年5月,一、二、三、四科改称为民政科、社会科、干部科、优抚科、财务科五个科,秘书室不变,厅编制60人。同年下半年,优抚科改为厅属优抚局,干部科撤销,其业务交省人事厅,增设甘肃省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54年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精神麻疯病院交卫生部,民族工作交省政府办公厅,文物古迹管理交文化部门,正规盲哑学校交教育部门,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或以救济为主的盲哑学校或盲哑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保育工作,除民政部门继续管理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外,其他分别交教育、卫生部门。无交通机构之地区的交通工作交建设部门。同年9月,增设地政科、救济科。据1955年4月统计,省民政厅干部95人。(二)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1955年4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设七个科室,即秘书室、社会科、民政科、优抚局、地政科、救济科,财务科。工作任务共15项:追认烈士、发证抚恤、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评定革命残废人员等级、残废抚恤、残废军人安置;烈军属就业及组织生产、烈军属特殊困难补助;拥军优属、接待过境部队、支前;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社会救济,游民乞丐收容、教养遣送;农村救灾;社会团体审查登记;华侨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流入城镇灾民、农民的安置处理;农村户口登记;国籍问题处理等。1956年2月,根据内务部指示,各级民政部门掌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及国籍问题处理工作交各级公安部门,地政工作交省建委。3月,民政厅增设移民局,编制30人。同年,民政厅内机构调整为六个,即:办公厅、优抚局、社会科、移民局、民政科、财务科。1958年,根据国家精减机构,紧缩编制的要求,厅内干部职工人数由1955年底的102人压缩到67人,1959年初压缩到58人。同年,民政厅先后接收全民集体福利生产工作和省监察厅业务。7月22日,根据省人委决定接管的监察工作确定:凡属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其升职、通令嘉奖或降职撤销、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省民政厅审议后报省人委批准。1959年,增设测绘科。同年11月27日,测绘科划归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1月30日,省民政厅设立人事局,接管原甘肃省人委人事局的全部业务。1961年初人事、监察工作交出。同年下半年,增设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1963年后,厅下设二室、一局、二科,即办公室、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优抚局、民政科、社会科。1964年10月,厅内务科改为处。至1966年,省、地、县民政干部由1958年的364人增加到959人。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外事人事组、民政卫生组、民政组。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3月8日,省人委成立农业生产办公室,下设秘书组负责民政工作。3月20日,甘肃省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下设生产办公室,仍由秘书组负责民政,同年8月31日,第一线指挥部改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生产指挥部。10月6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民政外事人事组,办理民政业务。1968年1月13日,省革命委员会下设四部一室,仍由生产指挥部兼管民政日常工作。同年9月26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厅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厅机关除少数干部调省生产指挥部工作外,其余人员编入学习班,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并有一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劳动。1969年3月,生产指挥部成立民政卫生组。1970年8月,生产指挥部单设民政组,办理优抚、社会救济、退休老干部管理等民政业务。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民政组1971年8月10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撤销, 民政工作移交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保卫部下设民政组,办理民政日常事务。1972年春,民政工作实行“分散管理”,将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归财政;行政区划、收容遣送归公安;盲人聋哑人、麻疯病人、精神病人安置、教育、管理归卫生;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归计划、劳动。民政组仅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居民上山下乡等工作。翌年2月,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仍划归民政管理。(三)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3年10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成立,内设民政处、社会处、优抚处、办公室。工作范围是:救灾、救济、扶贫、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行政区划、边界调处、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移民安置、城镇居民上山下乡遗留工作、国民党宽释人员安置等。1976年起,征兵工作由省军区、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共同负责。1978年,国家民政部恢复后,同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在兰州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重新明确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同年底,使1972年交由、其他部门“分散管理”的民政工作复归民政部门管理。1980年4月7日,成立甘肃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由省民政局代管。8月8日,设立甘肃省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四) 甘肃省民政厅1980年11月18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甘肃省民政厅。1981年5月20日,成立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对外称甘肃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3年6月,厅内机构设五处二室,即:民政处、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福利处、复退军人安置处和办公室、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年9月,甘肃省边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级升为地级单位,与省民政厅合署办公。边界办公室设综合处和一处、二处。1984年1月,甘肃省政府决定,原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盲聋哑学校改归教育部门主管。1984年4月6日,成立省扶贫救灾领导小组,在省民政厅设扶贫办公室。4月9日,设计划财务处。1985年2月,厅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7月29日,设政策理论研究室,扶贫办公室并人农救处。10月23日,成立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同年12月24日,省政府决定,福利基金会与省盲聋哑协会署办公。1987年3月,设临时机构民政志编纂办公室。同年12月24日成立民政厅直属县级事业单位甘肃省假肢厂。28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学会,会长由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朱瑜担任,至1990年底有会员171人。1988年3月,增设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和厅属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县级)。同年5月,增设城乡基层政权处。8月,成立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副厅级),由民政厅代管。9月,甘肃省测绘局地名办公室及业务划归甘肃省民政厅领导。1989年4月,设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10月,成立甘肃省荣誉军人疗养院。1990年1月,增设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同年9月,成立甘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990年底,甘肃省民政厅机构设置为:厅机关15个常设机构,2个临时机构。与民政厅合署办公的地级单位“甘肃省边界办公室”下设3个处。民政厅代管的副地级单位“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下设5个处室。厅直属单位3个。1993年下半年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党组,省民政厅不再代管。1995年11月,全省党政机关机构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含边界办公室)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对外称“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列入厅机关行政处室序列。2001年2月,政府机构再次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区划地名处、边界管理处和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社会保障处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设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机关序列中划出,为县级事业单位。直属单位为6个。2001年8月,经省委决定,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整建制划入省民政厅,内设三个处室。2002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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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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