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哪年实行劳动法,东莞20011劳动法4月份底新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东莞生活 2023-02-24 12:52:52
本文目录一览
1,东莞20011劳动法4月份底新是多少
3月1号起,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每月,执行情况就不好说啦
2,请问广东东莞2012劳动法最低底薪是不是1380元一月是的话从几

3,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劳动法
这个应该是沟通的问题吧,可能他们认为该节约成本限制加班,并不了解你的实际情况。
如果实在不行就算啦,那就把事情拖到明天呗。做人不能太认真。应该没有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劳动法。有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有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4,2010东莞的劳动法会改吗
《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东莞市政府是没有权力修改《劳动法》的。
但东莞可以根据《劳动法》来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
今年的广东省人大、政协会议上,有很多代表、委员都提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太低,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生活水平,强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我想,东莞市政府在这方面应该会认真考虑的,毕竟东莞是珠三角中最发达的城市之一。
5,2010年东莞新劳动法
你不签是对的,因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你可能与用单位没什么矛盾,如果签了这份劳动合同,一旦你们有什么矛盾就会按劳动合同来办了。建议跟用人单位好好沟通一下或向劳动部门将你的情况反映一下。东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2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8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6,2013东莞底薪按劳动法是多少
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平均增幅19.1%。其中第一类地区是 广州市,提高19.2%,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深圳单独公布为160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提高19.1%,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从2011年3月1日起,东莞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7,东莞的劳动法是怎样的呀
关于最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或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文章TAG:
东莞哪年实行劳动法东莞 实行 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