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广东从化这边的登遗失声明要求地级市以上的报刊登广东建

有的
登遗失声明一般按要求为法制类的报纸才具有效力。具体需按补办证件的单位要求来。一般都是指定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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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注销公告多少

北京省市级以上报纸,一般登一次二百元就可以搞定了,例如北京晨报、新京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等,你可以打报社广告部010区号,6765 3494 办理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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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发现法制类新闻线索

我是安徽省,太和县人,在2009年,8月16日在太和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死亡11人到目前为止死者家属没得到相应赔赏,县委书记的承诺不知什么时候兑现,让死者家属欣慰,死者带到安息
需要有人提供,也就是说新闻界也有内线!好比文艺界的狗在队啊什么的!还有就是通过奖励来鼓励有人能够检举和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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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都 到上饶交通地图

我在于都10多年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没有交通银行,只有交通酒家
法制日报9月6日报道 今年8月,江西省于都县分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村中小学教师、面向全县农村中小学公开选调部分教师到县城中小学任教。然而,在这两次考试过程中,于都县被指借招聘教师、选调老师为名,超标收取考试费以及强制收取人事关系托管费,涉嫌违规收费金额逾50万元。

5,新校园杂志怎么样新校园杂志投稿邮箱是什么

《新校园》杂志是山东省省级优秀刊物,一个版面要求2000字左右,我在这个杂志上发表了2篇文章了,很不错的杂志。我联系的是万编辑,她的邮箱是:cnqikan@vip.sina.com把联系电话和文章发给她就可以的。文稿要求:①稿件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论据确凿、数据准确、逻辑严谨、文字通顺。②论文请使用word排版,尽量少用图表,并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邮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③论文的基本要素齐全,文章标题、作者单位、作者姓名、关键词、摘要、参考文献等。④所投稿件请保证文章版权的独立性,无抄袭、文责自负。
《法制与社会》杂志我以前发过,审核的话很快,用了1-3天的时间,杂志是涵盖政治、法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综合性期刊,比较不错,我以前在万编辑那里发过,他的邮箱是:cnqikan@vip.sina.com 联系电话我给忘记了,一般只要你把文章发到他的邮箱里,注明投稿杂志和名称,他就会给你联系的!
杂志 省级刊物 主管单位:山东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山东出版集团 文稿要求: ①稿件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论据确凿、数据准确、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②论文请使用word排版,尽量少用图表,并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邮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 ③论文的基本要素齐全,文章标题、作者单位、作者姓名、关键词、摘要、参考文献等。 ④所投稿件请保证文章版权的独立性,无抄袭、文责自负。 ⑤ 文章一般不少于2300字符,即一个版面(提倡短文)

6,对暂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析解析

对暂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析解析: 2007年12月20日,福建省《闽西日报》3版《法制园地》栏目转载了新华社播的一个案例,主要内容如下:1996年11月,赵先生购买城建共建办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套。2002年5月,赵先生将上述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娄女士和娄先生。后赵先生以因客观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娄女士、娄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城建共建办签订康居住宅买卖契约、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此后赵先生与娄女士、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尊重社会公德,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上述案例来说,笔者对海淀区法院的判决,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赵先生和娄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依据如下: 一、赵先生“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赵先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这个“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无从证明赵先生拥有该房产。而按照《物权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权作为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赵先生是不可能“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他的这种“事实上的处分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赵先生的转让行为属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城建共建办卖给赵先生的房子,未经依法登记过户到赵先生名下,房子产权转让不发生效力,也就是产权还是城建共建办的。从法律上来说,赵先生把房子卖给娄女士,是将产权人为城建共建办的房子卖给她,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也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赵先生转让的标的不合法。 有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合同法》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赵先生没有取得房产证,他的房子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产。他与娄女士的协议又怎么可能是“所以合法有效”? 四、承认无证二手房转让协议的效力,将冲击国家的房产登记制度。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海淀区法院的判决,赵先生有事实上的处分权,那么娄女士通过和赵先生签订转让协议,不要过户,她也“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又可以把房子卖给钱先生,然后钱先生又是“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又可以把房子卖给孙先生了。一直转卖下去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只要在转让协议中加大违约责任,订立赔偿损失条款,违约方得不偿失,买卖双方就不会主动违约,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能保持稳定,最后的买主就可以不要登记而一直住下去。即使房子要拆迁,拆迁款也是给最后的买主,而不会给有房产证的原房主。(注:2007年7月23日的《法制文萃报》第13版转载的《沈阳日报》一篇文章就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说一位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法官认为拆迁款应属于实际占有人。) 按照上述情况,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凭房产转让协议,即使没有过户,法院可以进行“事实上的确权”,而不过户又能省过户税费,那就不要登记过户。这显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7,消防检测资质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这是一项包括建筑电气、给排水、空调、自动化等专业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依法执行。  一、 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 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政府质监计量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级政府质监计量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不属于行政许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其他行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规定不符。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应当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而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 广东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行政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在全国调研、正在完善这项行政许可过程中,目前尚未启动这项工作。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检测技术发明专利权。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只有少数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广东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因为对消防设施检测的相关法律关系了解不够产生的认识,为此特应清楚认识到:1、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装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一年后,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方能提交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目前即使暂时只有少数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检测工作。2、对于竞争问题,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审批是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规划多少家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行政许可多几家,但行政机关目前因多种原因未能做到,这就与竞争无关。3、对于垄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的是国家专利局授予检测技术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技术本身就具有排它的属性,这不应是垄断的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货品有“单一来源”的采购办法。现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是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唯一,作“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不再进行招标、直接与具备合法资质单位议标。而且,国家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因为只有一家具有资质就不用执行法律法规,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是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消防主管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相信很快将有多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现。但不能因为暂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而不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更不能放任未获得合法检测资质以及行政部门未认可其检测技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多个法律法规相矛盾,将会造成消防隐患遗留在建筑物中,一旦酿成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样做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既不利于社会安全也不利于自己。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或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已很清楚很明确,即:检测资质的获得是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为唯一的途经,任何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没有检测资质以及检测技术未经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强行从事检测业务,是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也是给消防监督部门出难题,还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广东省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合法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工作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完善,现状会很快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学习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共同在法制的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  摘自2011.5.26南方日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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