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权益保障法举出事例有吗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http://www.fw265.com/law/rightsandinterests/200611/23385.html
有的

儿童权益保障法举出事例有吗

2,有法律援助或者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吗

就是妇联啊,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你也可以自己去司法局申请。
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履行法律援助基本职能,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点。

有法律援助或者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吗

3,我需要留守儿童的具体事例 就是某某孩子 或某某地区的恶劣生活状况

# 留守儿童 # 俞敏洪 # 留守儿童问题11四川大凉山的留守儿童。小孩的无助,正如80后的我们对于这个社会的无助一样。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其实我也是弱势群体。9爱心改变命运  她叫李欣月,一个11岁的山村女孩儿,或许是命运捉弄人,她来到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太多的记忆,父母便双双离她而去,留下她独自品尝这个世界的辛酸。她也希望可以和其他的孩子一样,有一个自由、快乐的童年,但这一切都似乎遥不可及。 由于生活困难,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每天都得到七八里外的地里去干活,或者去给人家打散工,家门前就是公路,为了她的安全,只能将她反锁在家里,11年来,陪伴她的童年的就是这扇窗户,当其他的小朋友都在嬉戏玩耍时,她只能独自在窗户口静静的遥望。 她跟我们说,她希望有一天,有人能够帮助她,走出那扇窗户,走向外面自由快乐的世界!

我需要留守儿童的具体事例 就是某某孩子 或某某地区的恶劣生活状况

4,一审二审法官都不按事实依据办案申诉后中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少了

向信访部门和媒体反映和曝光,造成你的证据遗失,检察院也有责任。 而且这种情况离婚,应该适当保护妇女、儿童和我过错一方的,这是法律原则。 怎么会最后的结果家庭财产你一分钱没有,这也太离谱了吧。
给你三种途径建议(个人建议) 第一,二审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去抗诉(二审的是市级的话 检察院就是市检察院) 说明情况要求重审 第二,上告省信访局 利用政府机关 因为两审法院存在营私舞弊现象 第三,走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 二审法院行为 要求发还重审 以上三个是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求助 再给你列举几个社会团体求助 第一,你可以去省妇联 寻求他们帮助 第二,你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力量 还有注明点事情 你手上证据原件保护好 一审 二审审判书保留好 找个好点的律师帮助你 那最好 他可以解决很多你解决不了的事情。 个人对你这样情况 表示同情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点帮助 也希望你的案子早点得到解决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淋病半年了都没治好怎么办啊东莞妇科医院治疗哪里比较专业

女性淋病的话比较复杂的,一定要找大型的医院,小门诊治疗只会伤钱伤己我建议东莞的话你去东莞南国妇儿医院看看吧,那里是东莞唯一一家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专家云集,一定会对你的病情有帮助的。
淋病不仅危害女性本人,而且还会波及家人,若是妊娠女性,还可引起宫内感染、产道感染等环节感染新生儿,造成流产、早产、先天发育畸形、智力低 下等严重后果。女性应坚持进行体检,发现患有妇科病或其他疾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科学规范的治疗。推荐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莞樟路板湖站(天天酒店旁)的 东莞南国妇儿医院。
淋病不及时治疗,除可能导致炎症在各生理部位相互蔓延和交叉感染外,还会带来许多并发症,甚至导致某些部位的恶性病变。所以,女性应坚持进行体检,发现患有妇科病或其他疾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科学规范的治疗。推荐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莞樟路板湖站(天天酒店旁)的 东莞南国妇儿医院 ,是东莞首家妇女儿童专科医院,技术也是杠杠的。可以去咨询一下他们网站的在线专家哦

6,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7,女性可否成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可见如今家庭暴力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据都市妇联工作人员的介绍,现在家庭暴力的案件越来越多,不仅女人到妇联甚至男人都去妇联求助了。今天笔者就接到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咨询。【咨询回顾】下午时分,张先生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笔者,咨询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问题。张先生在向笔者讲述自己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要求时突然提到家庭暴力问题,笔者告诉他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属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由之一。。未等成都婚姻律师把话说完,张先生就激动的开始怒吼“什么我打她,是她打我!是她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顿时周围一片哗然,笔者这才仔细打量起张先生:身材瘦小,皮肤析白,文文弱弱,一副弱不禁风的样子。张先生平息自己的激动情绪后继续告诉笔者,他和妻子结婚一年多来,妻子经常对他拳脚相加,最爱使用“九阴白骨爪”,以至于他身上抓痕、瘀伤遍布,最让他忍无可忍的是每次吵闹完后,妻子还会追到他们单位,见他就打,一点情面都不留。【案件焦点】观点一:女性不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作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是,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所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为针对妇女的暴力。从两性的生理构造看,即使女性对男性施暴,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多为个例,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视为夫妻间的小摩擦更为合理,无须用法律加以约束,法律解决的应该是普遍性问题。法律之所以将家庭暴力入法,就是基于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观点二:女性可以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很明显,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实施主体的定义是“行为人”,并没有男、女性别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家庭成员的行为,且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就有可能成立家庭暴力。至于女性是否有能力对男性实施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又是否足以造成男性伤害的后果,须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认为只有妇女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过去不是风靡野蛮女友吗?时下不正流行伪娘吗?笔者认为一个案件的定性,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法律平等的保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律规定却是清楚明了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或惩戒,法律面前不分男女,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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