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昆明要出台新的养犬条例重点区域指的是那一片区域
来源:整理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2022-10-19 14: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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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要出台新的养犬条例重点区域指的是那一片区域
2,昆明新的养犬条例实行后能带狗狗去以前不能去的地方吗
要看你家狗狗去的地方是否在昆明市养犬条例规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内,一般来说商业道路、步行街、广场是不能带狗去的。10月6日开始集中办理狗证 ,我养的又是大狗 又在重点监控区域 我简直无言啊
3,城市养狗规定
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4,养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我们这的法规如下: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纵容犬伤害他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死人的条文,却还是空白应该。
但具体还是要看地方法规,物业公司无权做这样的规定,当然你要和他硬碰硬的话,首先你的狗狗要上牌了,符合地方规定。城市里是不能养烈性犬的,还有狗狗都要办户口的。以后出了问题有保障。咬了人的话,肯定要赔偿的咯,有,很多的,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咬人,要打狂犬病针,还要办狗证 否者你的狗可能被打死
5,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所提到的烈性犬总共有哪些
1.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狮犬(Boxer)、笃宾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Dane)、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纽芬兰犬(NewFound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罗威纳犬(Rottweiler)、圣伯纳犬(St.Bernard)、萨摩耶德犬(Samoyed)、德国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巴山基猎犬(BassetHound)、寻血猎犬(Blood?hound)、苏俄牧羊犬(Borzoi)、猎狐犬(Fox?hound)、灵缇(Geryhound)、猎鹿犬(Deer?hound)、威玛猎犬(Weimaraner)、波音达猎犬(Pointer)、贝生吉犬(Basenji)等猎犬。 3.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边境梗(BorderTerrier)、牛头梗(BullTerrier)、凯丽蓝梗(KerryBlueTerrier)、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BullTerrier)、斗牛犬(BullDog)、松狮犬(Chow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达犬(Setter)等其它类别的犬。
6,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7,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养狗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如有法律问题点击下方免费法律咨询)烈性犬伤人,饲养人付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哪怕受伤的人是故意,饲养人也不能免责。但是狗伤人之前,只能沟通,没有办法禁止他饲养没有,不咬到你就没事,咬到你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一切损失各地均有《养犬管理条例》大同小异以下提供上海市的部分条款供你参考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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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条例养犬 管理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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