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不办 就业登记表,入户广州公司不提供就业登记表 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3-08-31 0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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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广州公司不提供就业登记表 怎么办
没什么可以代替这个的,只能想办法让公司给你。入户可到越秀区珠光街道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政府单位的入户窗口。
2,怎么办理广州市未就业证明
,广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以全程记录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手册》将是广东省劳动者在省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劳动就业服务、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根据这一办法,其就业状况原本一直难于管理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在其就业后30日内进行就业登记。 原证明2006年年检后失效 据了解,《手册》登记实行实名制,仅限劳动者个人使用。今年12月1日全省正式启用《手册》后,原来的《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登记证》、各地制作的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不再继续发放,上述证件(证明)在2006年年检时统一更换为《手册》,年检后上述证件(证明)即行失效。 《手册》的使用将包括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将注销其《手册》。 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持证登记 在试行办法当中,原本一直令劳动保障部门难于了解其真实状况的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就业状况和相应的办理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试行办法要求,这类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手册》、社保卡、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而这三类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也应持《手册》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可享受相应的诸如推荐就业、一次性培训等待遇。 失业人员档案应存劳动部门 试行办法还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账造册登记。 而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凭户囗本和身份证、相片-张,去本人户囗管辖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即可。
3,广州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或备案后,向原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出示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印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原件(不需提交复印件)。
(二)小一寸彩照1张。
三、办理时限
(一)15个工作日。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咨询电话和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同劳动用工备案。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二、提供资料
(一)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6、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7、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8、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9、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二)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尚未领取可同时申领);
3、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6、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持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已登记失业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参看下列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市
市级机构不受理失业登记业务。
区、县级市
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暂住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或区就业中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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