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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车辆多久未年审就会报废

车辆没有到报废年限,报废时不需要再年审了。 附相关的年审规定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你好、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有的可以延期,有的不可以延期,你要具体化,普通非营运的小型客车是8年即达到报废年限,但通过年检可以无限延期,即只要能过检就可以一直开下去,一个检验期检验3次都不合格的,就会强制报废。没年检的机动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被交警抓到会扣车,罚款,但只要补年检手续就可提车。所以不存在没年检多久报废的问题。望了解!

广州车辆多久未年审就会报废

2,机动车报废年限什么多少年呢

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报废 最高可延缓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非营运 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16--20年每年检2次,21年起每年检4次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费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1--15年每年检2次,16年起每年检4次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四次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4次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5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8年起每年检4次 4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8年起每年检2次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1次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5 15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半挂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5 15 半挂牵引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5 15年 三轮农用 6 可 6年起每年检2次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四轮农用 9 可 9年起每年检2次 3 12年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正三轮摩托 7--9 可 9年起每年检2次 3 10--12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8--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3 11--13年 其它汽车 10 可 10年起每年检2次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1997]456号)
机动车报废年限 报废年限为15年的机动车为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最高可延缓年限不限 报废年限为10年的机动车为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旅游客车、营运客车(非出租)、轻货、大货、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全挂车、半挂车、半挂牵引车

机动车报废年限什么多少年呢

3,广州汽车一般几年强制报废

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摘抄》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禁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又在限期内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要坚决收回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六、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延缓报废汽车,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 七、对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凡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的,一律报废。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九、《汽车报废标准》第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车报废标准》中所规定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大▽约十五年左右。我理解的应该是十五年。不知道现在改了没有。不过为了保险起见,你还是去问问吧。去“广州领航汽车报废中心”公▽司问问。

广州汽车一般几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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