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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如果可以证明是原来购房前的质量问题,维修基金是可以使用的。因为外墙是属于公共设施部分是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但是要业委会的批准,如果还未成立业委会就麻烦些,一般这时候维修基金就是物业管理手上,他说用就用。小数目不用全体业主审批,大数目(好象是超过一千吧)就算是有业委会也要全体业主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才能使用。 补充:内墙不在维修基金范围。但是可以索取赔偿。

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2,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5-16 13:44 编辑 [/i] 公共维修基金范围的使用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项目(---)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大楼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并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大楼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url= http://www.taofang.com/weixiujjglbanfa/]维修基金管理办法[/url]一次性按购房款的3%向业主收取大楼物业公共维修专项基金(芝罘区内该基金由市房产交易处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共资金设专帐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委会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三、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公用部位是指大楼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大楼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大楼管理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回复大楼管理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大楼管理处审核。 五、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管理处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在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 1、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专项维修、更新及中大修; 2、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及中大修; 业主委员会会务活动经费等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

3,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用

住房维修基金参考如下法条申请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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