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政策,园区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3-06-05 14: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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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招商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市政建设优惠政策,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不同市场机制,某乡镇也有优惠一般园区为了快速的发展,吸引企业入驻,会在资金,人才,土地,税收,以及对企业所做出的成绩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针对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比例的优惠力度,具体可以去互企通招商引资服务商了解一下
2,政府对工业园区招商有什么优惠政策
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在大力发展注册招商,对于注册到园区的企业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有相应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具体可以到他们网,,,,,站上了解嘛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广州市现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对天河软件园
广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http://www.gdtopbrand.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95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有关优惠政策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科技园企业)可享有下列一系列国家批准的优惠政策。nbsp;nbsp;nbsp;nbsp;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新办的科技园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nbsp;nbsp;nbsp;nbsp;高等院校开办的科技园企业,免征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科技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科技园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0“税率计算。nbsp;nbsp;nbsp;nbsp;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进出口关税,nbsp;进口环节产品税和增值税。nbsp;nbsp;nbsp;nbsp;科技园企业出口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免征出口关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nbsp;nbsp;nbsp;nbsp;外来科技人员所带项目投产三年内所创产值达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优先解决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nbsp;nbsp;nbsp;nbsp;在科技园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经审批可将其关系挂靠在科技园人才服务部,可保留其档案工资并享有技术职称的评审待遇。nbsp;nbsp;nbsp;nbsp;用于高新技术生产开发的仪器、设备呆实行快速折旧。nbsp;nbsp;nbsp;nbsp;商务、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各种手续。(http://www.thstp.com/thweb/show.aspx?List=45ce4ecf-ae6c-43c5-bf4e-f80e436ccb7f)广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无忧会计网nbsp;www.51kj.comnbsp;时间:2005-5-5nbsp;16:22:00nbsp;nbsp;nbsp;作者:罗磊nbsp;李冬nbsp;nbsp;nbsp;nbsp;nbsp;发表评论nbsp;nbsp;查看评论nbsp;nbsp;nbsp;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nbsp;nbsp;nbsp;nbsp;nbsp;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nbsp;nbsp;nbsp;nbsp;nbsp;nbsp;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nbsp;nbsp;nbsp;nbsp;nbsp;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nbsp;nbsp;nbsp;nbsp;nbsp;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nbsp;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nbsp;nbsp;nbsp;nbsp;nbsp;7、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生产用地,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可由企业向经营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nbsp;nbsp;nbsp;nbsp;nbsp;8、商请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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