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生活费算谁的最低工资保障是多少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障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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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医疗待遇有没有规定呀新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了《关于暂不调整2007~2008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表示,与参保人医保待遇密切相关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不变,而享受的医疗待遇却是更高了。据了解,自2003以来,广州市出台的一系列医保减负措施,使参保人总体费用负担降低60%以上。   社区医院起付标准还是500元   所谓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该标准是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算的。2007年~2008年社会保险年度,如果按照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计算,则一级医院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应为1453元,二级医院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2179元,三级医院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则为3632元。   据介绍,本次医保标准的调整原则是“待遇往好的标准提,缴费往低的标准靠”。目前广州医保基金仍有结余,刚刚出台的指定慢性病门诊政策,将使统筹基金每年多支出4~5个亿,压力还是比较大,因此惠及参保人政策的出台并不容易。今年将维持现有的起付标准,与原先设定的标准相比,各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都降低了1000多元,特别是三级医院,相差达到了1600多元。   《通知》表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标准仍按17号令及医疗保险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将按照社会保险正常机制调整。   基本医保封顶线升了近万元   根据基本医保的缴费标准,以及社保缴费基数从去年的2820元/月调整到3027元/月的变化,今年医疗保险的缴费的最低、最高限额分别从去年的1692元、8460元调整为1816.2元和9081元。对于个人缴费来说,工资幅度在1816.2元和8460元之间的职工来说,每月的缴费额度还是按照自己实际工资的2%进行缴纳。而工资低于1816.2元的职工来说,则要按照每月36.3元来缴纳医疗保险;工资原来高于8460低于9081元职工来说,不能再按照原先169.2元的最高标准缴纳,而是按照自己实际工资的2%进行缴费;月工资高于9081元的职工来说,每月的缴费额度为181.6元,比原先增加了12.4元。缴费基数高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高了,从去年的13.5万元升至今年的14.5万元,升了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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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保险具体待遇如何

社保中基本医疗保险由由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以下具体数据以广州市为标准,其他地区标准基数以当地社保局拟定数据为依据) (一)个人帐户 1、35周岁以下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其中1%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12(个月)+1581*1%*12(个月)=669.16元。 2、35~45周岁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4%(其中2%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12(个月)+1581*2%*12(个月)=858.88元。 3、45~退休前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4.8%(其中2.8%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8%*12(个月)+1581*2%*12(个月)=1010.66元。 4、退休人员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5.1%*12(个月)=1067.57元。 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范围: 1、门诊普通疾病和急诊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中在起付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中在共付线即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5~20%不等,以住院医院的等级而定) (二)统筹基金的组成 第一部分: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中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第二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商业医疗保险相对社保来说就简单多了,主要就看你买了哪方面的医疗保险,保额是多少。会根据合同规定,只要你相关的资料齐全,就可以进行理赔了。
我国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期间的待遇致残待遇。   1、医疗保险期间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赫本单位工龄的长短,给与3至24个月的医疗;难以治愈的疾病,进医疗记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一般在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的,按规定比例分别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终止付;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期内的职工,工资停发,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医疗津贴(病假工资)。   2、致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之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中绝活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废等级。致残一及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辞退,用人单位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规定发给疾病津贴;规定医疗期满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3、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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