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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特别防卫,也称“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看明白没?特别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

特别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2,什么是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是特殊防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特殊防卫

3,下列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考点】特殊防卫权 A甲正在实施强奸的暴力犯罪。乙用剪刀刺甲致其死亡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B甲并没有实施暴力性的杀人行为,对其不可以实施无过限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C为了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D对利用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不能使用无过限防卫权。

下列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4,特殊防卫权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

应该不存在于缺陷。特殊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又称无限防卫。而上述的犯罪正在进行中,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强烈的自我保卫,那么身命财产都会受到威胁。如果选择屈从那么就会助长犯罪发生。所以特殊防卫是特指某些发生犯罪的权益。并不是针对所有按罪而言。从这点看特殊防卫并不存在缺陷。

5,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为: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3、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4、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关于特殊正当防卫

不属于很明显不属于从第一次推入就算防卫过当了后边的都快属于有意识谋杀了
乙后来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已经不具备“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的条件,还要去强奸乙。因为对方的犯罪已经中止。不过,真是不自量力,本人感到甲真是好笑,明显力气没有乙那么大不属于,所以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必须解除对防卫人的根本威胁存在!从本案的情况看:甲虽然口头这样表达,可乙方并没有得到准确的环境保障而仍然处于甲的威胁之下,因此,这个时候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还是存在的!应予认定。当然,如果有人在旁证明乙的安全威胁已不复存在,那就另当别论了!
应该不属于,犯罪中止了,现在甲变成受害者了,不过可以从轻一点点量刑的!

7,什么是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有没有关于特殊防卫权司法解释

您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无限度防卫么?对于行凶抢劫强奸等重大罪行的无限度正当防卫
你好,还没有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第二,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第三,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第四,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望采纳!

9,简述一般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区别

1、定义不相同一般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2、防卫后果不相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特殊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前提条件不相同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扩展资料: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防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法律概念)

10,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什么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明白的可以加我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在上述情况下,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也叫至死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特殊正当防卫案例

楼上的回答都很正确,这个情况要按照故意杀人处理了。 问题补充:有一个疑问是:如果甲被乙拉上去之后,甲因为怀恨在心,又对乙进行伤害,那乙不就是很危险了.这个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任何人不能因为假设怎么样去侵犯别人是生命,毕竟假设仅仅是可能,而现在的侵犯是现实的。而且,乙的反抗能够把甲推入隔壁的粪池,从事实上足以证明两人的体力悬殊程度,如果问题中情况现实存在的话,无疑是乙在狡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请问这个怎么解释?这个规定的要点就在于“正在进行”而你说的情况,进行已经停止了。多说下,给公民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自力救济)的基础和前提是公力救济已经不可能或者来不及,而你说的情况把甲推入隔壁的粪池后乙完全可以逃离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乙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杀人,当然考虑到实际情节在判决时会适当量刑的。
我的观点是,甲在落入粪池后已经不再对乙构成现实危险,侵害已经结束,这个时候乙反复推甲属于事后防卫了。而如果乙在甲落下后离开现场,应该属于无过当防卫。
不属于正当防卫,要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材料中侵害已然结束,所以不属于.
我的观点是:仅你如上所说的条件,乙的行为是一种事后防卫,但是是假想防卫,而且有理由产生这种假想。而且如果,你说的案例中乙有过将甲不断推回粪池,同时尽最大努力求救的行为,如呼喊、打电话等,我觉得甲的死亡只能说是个意外了。
这不属于特殊(别)防卫,不错《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楼主看露了“正在进行”这四个字,乙把甲推到粪池,“侵害以经结束,如果哦不我是说:假如乙可以想办法让甲在那吊这,不使其下坠,然后让专业的部门来“救”甲,可以不负刑责。

12,认定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  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2、刑法条文中“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3.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的放火罪、爆炸罪等。  5.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最重要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条文中 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3.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5.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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