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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里程还是年限

营运车辆是年限(很多种,货车,客车,出租车都由不用通的年限标准) 非营运没有年限 只要你能年审上就可以继续行驶

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里程还是年限

2,汽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一、汽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1、汽车报废的标准如下:(1)没有通过年检的和不按时年检的汽车进行强制报废;(2)总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的进行强制的报废;(3)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报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二、汽车报废办理程序是什么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汽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3,轿车报废标准

15年非营运汽车使用年限,可申请十五到十第二次测试,每半年一次的无限期延长;起二十一年,每三个月测试时间。 否则最新消息,商务部正在酝酿取消对非经营性车辆的使用寿命,新的想法正在征求意见,我相信这可以引进。

轿车报废标准

4,最新报废汽车旧汽车补贴标准

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货车, 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机动车报废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有的,机动车若不保留号牌交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按吨计算5百一6百一吨,若保留指标会出具证明盖上更新指标章即可购置新车,交管局车管所就会给上牌发行驶证。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是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F150等美国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设立动机,是为了防止报废车对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

6,中国汽车报废标准

中国汽车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口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5年

7,汽车报废的具体条件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8,小车报废标准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 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 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12年?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 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 15年?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 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年?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13年?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 15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15年?全挂车使用 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年?正三轮摩托车 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 1年-13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参考:http://chongqing.tom.com/2006-10-11/01BA/62711611.html
分为营运和非营运性,你说清楚点
尾气排放达标可以一直用下去
私家小轿车15年不过现在已经没有强制年限了,只要年审过关,就还能继续使用,不过年限越长,往后审车的次数会增多。以前强制报废,是因为制造质量差,零件的耐磨性不好...现在技术发达了,取消了强制报废
现在国家规定是私家小车十五年报废.到期车况好可以延缓报废,但延缓期不得超过车辆正常使用期的50%.并且要增加检验次数.(一)车辆报废标准 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民用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二)哪些车辆可延缓报废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的,可以延缓报废。对于轻便摩托、轻便三轮及两轮、偏三轮来说,其报废标准是年限10年或行驶里程数10万公里,延缓报废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正三轮使用年限9年或行驶里程数10万公里,延缓报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但是不管什么车辆,只要定期年检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立即报废。 现在,私人的小车已没有报废年限了,以上供你参考吧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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