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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证是什么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计生证是什么

2,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一、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1、计划生育证明,视情况如下:(1)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2)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3)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4)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二、开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带哪些资料开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带的资料如下: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不用;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3,计生证是什么

计生证是指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有利于行政管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计生证是什么

4,计生证是什么东西

计生证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如下: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如下: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5,计生证是什么东西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办证者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办证者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办证者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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