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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登记有什么

科技成果登记后,在应用方面享有以下支持:1、获得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基本资格;2、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证书和验收证书(或结题证书、结题报告)一同作为结题验收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3、优先推荐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4、优先获得科技成果推介等其他相关转化和技术转移政策支持。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它可以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进步、推广和转化。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已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扩展资料:鉴定方式会议鉴定: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全部采用的是会议鉴定。对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具体要求如下:会议鉴定的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了

科技成果登记有什么

2,如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软件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究报告;3、 到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3,求问如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流程一、申请登记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申请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供资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1、 通过项目验收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登记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验收证书+验收材料+用户证明 2、 通过专家评审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登记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评审证书+评审材料+用户证明 3、 已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的登记材料:(1)科技成果登记表+发明专利+研制工作报告+用户证明+检测报告(2)科技成果登记表+实用新型+研制报告+用户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二)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科技成果登记资料需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三、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可行性报告中出现申报单位与合作电子版材料 纸质材料下载登记系统简易版 分类 导出 打印 应用技术 基础理论报送成果所在地科技局审查电子版材料 纸质材料下载登记系统管理版 审查审查送省厅登记并公示软科学公示一个月,无异议的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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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成果的信息化和交流、应用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范围:  1.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有实用价值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生物新品种等;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3.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4.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5.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科技情报等)中取得的成果;  6.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7.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非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在通过鉴定(或评议)后,应及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进行登记,并作为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之一。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见附件)。(二份)  2.《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及同等证明材料)(二份)  3.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套)第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应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其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下达的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第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收到上报的科学技术成果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定期发布成果公报。第七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学技术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则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予以批评。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附件:(略)c28332--0102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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