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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不是很明白,15年6月之前就应该对14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您5月把该交的交上属于缴当期的税,不需要单独的针对补交的税款在申报表中列示,另外14年的增值税不需要再所得税年报里体现

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个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在税务局网上申报的,按照您个人收入情况填写申报表,按照个人所得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3,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打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拿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你提交给税务局的其他相关资料,盖上公章后,到专管员那里先审批  审批合格后,用你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你最好先去趟税务局问一下还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这样可以节约时间

汇算清缴流程

4,汇算清缴什么意思汇算清缴流程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月或按季度预交企业所得後,年度终了,办理税後总利润後再分配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打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拿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你提交给税务局的其他相关资料,盖上公章后,到专管员那里先审批  审批合格后,用你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你最好先去趟税务局问一下还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这样可以节约时间

5,有人清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是怎样的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总监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即该年度的实际经营周期不满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流程详细流程1.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2.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3. 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汇算清缴征税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哪儿有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7,地税汇算清缴的流程

地税汇算清缴的流程:  1、依据税法规定,调整计税收入  2、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预缴金额,计算应补缴(或退还)的税额  相关规定: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审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一○年二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制定本审核规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审核),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案头审核方法,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实施必要的信息对比、分析、判定和纠正,以有效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合法、合理、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的一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汇算清缴审核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四条 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及其文书受理岗)负责。  第五条 汇算清缴审核工作自受理年度纳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完成。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及时通知和辅导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补正申报。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汇算清缴的审核,并不影响纳税人和鉴证机构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汇算清缴审核对象  第七条 汇算清缴审核对象,是指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和信息,包括审核对象内容和审核对象形式:  (一)审核对象内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涉及的信息,主要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负债、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审核对象形式,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务备案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汇算清缴审核面。对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企业,或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的企业,原则上应重点审核。  第三章 汇算清缴审核法律的适用  第九条 汇算清缴审核适用的法律:  (一)适用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及38项具体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 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会[2007]15号)等行业会计制度。  (二)适用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程序法法规。  第四章 汇算清缴审核方法  第十条 汇算清缴审核,以案头分析性复核方法为主,即对纳税申报资料涉及的相关信息数据存在的关系进行对比及合理性分析,询问疑点,并作出判断和结论的方法。有必要延伸到实地核查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领导批准,可实地审核账目凭证,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作详细记录。  汇算清缴审核,分为对会计处理的审核和对税务处理的审核两个阶段。  (一)会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对会计数据的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是对当期会计报告的利润总额核算全过程的审核。  (二)税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对一次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是对当期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过程的审核。  第十一条 汇算清缴审核调整,是指对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和违反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进行纠正的调整,调整应分为会计调整与纳税调整先后两个步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因此,审核调整的两个步骤既不能混淆,也不能改变顺序。  第一步骤,会计调整,即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正确编制当期会计报告,报告当期会计利润总额。  第二步骤,纳税调整,即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正确填报当期申报表,申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汇算清缴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接收。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报送的下列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项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备案事项的《减免税通知书》、《备案类减免税执行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汇算清缴申报案头询问。  询问确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一》(附件一)。  询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及其纳税调整等处理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二》(附件二)。  第十四条 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  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十一》(附件三至十一)。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申报审核结论及处理。  (一)经审核未发现问题,年度纳税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二)经审核发现有资料不全、填列项目不完整,逻辑关系不正确,或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询问和核实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嫌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注明问题和应纠正金额,通知并辅导纳税人,自行改正,自行补充资料,调整账目,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对补正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三)经审核发现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在收到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收到协查函的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审核录入完毕后,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汇算清缴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预缴纳税义务,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二)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四)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五)审核纳税人各类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六)审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收入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其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二)审核其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三)审核其申报收入的正确性。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的收入项目与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收入项目明细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应将利润表的“补贴收入”项目金额与“营业外收入” 项目金额合并,填入主表和附表一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中,以确保主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与其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目金额相等。  (四)审核其视同销售收入、其他税收应确认收入会计不做收入核算的收入,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是否全部进行了纳税调整。核对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是否按照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确认税收收入总额。  (五)审核其是否利用关联交易的收入项目转移利润。  第十九条 扣除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其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成本费用分配、归集的核算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二)审核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虚增或多计成本费用的问题。  (三)审核其申报成本费用的正确性。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二的成本费用项目与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成本费用明细表相核对,审核成本费用是否正确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应将利润表的“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分成“其他业务支出-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税金”两项,“其他业务支出-成本”填入主表和附表二的“其他业务成本”项目中,“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填入主表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以确保主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与其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目金额相等。  (四)审核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全部进行了纳税调整。核对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一次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审核,要核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表,以及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核对暂时性差异的上年末、下年初的结转金额是否相符。  (五)审核其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扣除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其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投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和商誉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其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缴税费等负债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二)审核其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虚提或多摊等加大扣除的问题。  (三)审核附表中关于资产分类和确认的正确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交易性房地产”中房屋建筑物部分;税收规定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商誉”和“交易性房地产” 中土地使用权部分;税收规定的“存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交易性房地产” 中开发产品部分;税收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与会计准则“生物资产”中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范围一致;税收规定的“投资资产”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税收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规定的范围一致。  (四)审核其申报的资产折旧、摊销和计提负债项目金额的正确性。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三,以及附表九的资产原值、折旧(摊销),纳税调整项目与财务报表相核对,有必要的将明细账和总账相核对,审核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正确申报,预提的负债是否纳税调整。  (五)审核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将附表三资产调整类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和其他调整项目与附表七、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纳税调整项目相核对,审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的计提、股权投资损失等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金额。核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表,以及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审核暂时性差异的上年末、下年初的结转金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其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以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其纳税调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审批、备案等文件,并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项目的核算情况、优惠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加大纳税调减的问题。  (三)审核其纳税调整的正确性,将附表三的“账载金额”与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相核对,“税收金额”与其工作计算底稿和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相核对,主表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与附表三相核对,确认纳税调整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实务中的差异绝大部分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纳税人是否建立了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并对各年度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结转进行了记载。  (五)审核的纳税调整要坚持公平原则,纳税调整应当是中性的,对于税收与会计间的暂时性差异,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增,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增的,应要求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也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减,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减的,应提醒和辅导其进行纳税调减。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值,准确确认当期税收的亏损金额。  (二)审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如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应该对以前五个纳税年度亏损额和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核和确认。如在弥补期限内,税务机关已稽查,并作出书面的稽查结论,被稽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亏损额可以不再重新确认。审核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转或少转亏损的问题。将附表四与主表进行核对,与上年结转金额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正确性,审核境外所得用于境内亏损弥补金额计算过程,并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有无填报错误,确认本项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三条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真实性和正确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备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对各项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减免税项目的核算情况,减免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二)审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本年可抵免的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审核定率抵免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境外应纳税额和境外抵免税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汇总纳税的预缴比例和预缴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将主表与各季度预缴分配表核对,确认预缴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如纳税人存在欠缴所得税款,不得办理退税手续,只能抵缴欠缴和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地税申报网页上有个资料下载,下载下来离线填写就可以上传申报
补充,如果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同样需要汇算清缴。跟国税局的政策、流程基本都一样,涉及到期限、部分资料等具体事项可能稍有不同。
地税汇算清缴会议需带笔记,把重要的材料没有的,或不明白的地方记下来。
现在地税没有汇算清缴。地税每年3月会通知企业自查,企业通过自查可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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