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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包括单轨制双轨制全日制吗

双规,单轨和分支型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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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包括单轨制双轨制全日制吗

2,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双轨制,单轨制的区别:1、国家制度不同双轨制一般是存在贵族制度的国家,为了调bai理贵族和平民双方子弟受教育情况而制定了双轨制。比如英国有些长期贵族制度,使用的就是双轨制。单轨制是没有贵族历史的新兴国家所采用的教育制度,比如美国就是单轨制国家。2、教育体系不同双轨制是从小学开始培养方向就不同,比如贵族培养的就是上层商人,议员等,下层普通百姓培养的是普通工人。单轨制就是从小学到大学大家都是平等的,不分出生等级。3、诞生时间不同双轨制诞生于十八开始出现,十九世纪兴起。单轨制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4、发源地不同双轨制诞生于欧洲。单轨制诞生于美国。5、发展过程不同双轨制先过度到分支型,再进化到单轨制。单轨制朝着终身学习的方向前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区别

3,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区别

1、国家制度不同双轨制一般是存在贵族制度的国家,为了调理贵族和平民双方子弟受教育情况而制定了双轨制。比如英国有些长期贵族制度,使用的就是双轨制。单轨制是没有贵族历史的新兴国家所采用的教育制度,比如美国就是单轨制国家。2、教育体系不同双轨制是从小学开始培养方向就不同,比如贵族培养的就是上层商人,议员等,下层普通百姓培养的是普通工人。单轨制就是从小学到大学大家都是平等的,不分出生等级。3、诞生时间不同双轨制诞生于十八开始出现,十九世纪兴起。单轨制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4、发源地不同双轨制诞生于欧洲。单轨制诞生于美国。5、发展过程不同双轨制先过渡到分支型,再进化到单轨制。单轨制朝着终身学习的方向前进。扩展资料:单轨学制: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的结构:小学、中学、而后可以升入大学。“轨”为一个年级的班数。双轨学制:一轨自上而下,其结构是——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其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中学)及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连接的中等职业教育)。参考资料:

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区别

4,气候大会上说的双轨制和单轨制是什么

1、单轨制: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其要素的绑定的法律协定,体现在国际贸易的关税中加以制约! 2、双轨制:就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作出决定,实行区分的原则。反对纳入贸易关税管理!

5,实行单轨制责任会计核算模式时其所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以及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单轨制会计核算模式是将责任会计的核算纳入财务会计的核算体系,使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合二为一,通过设臵一套账簿同时进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企业必须根据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考核的需要,增设内部核算账户,或在正常的财务会计账户下,按对各责任中心的考核内容增设二级或三级明细分类账户。它能够避免双轨制会计核算下成本计算工作的重复。
责任会计的核算模式一般分为“双轨制”和“单轨制”两种。所谓责任会计核算的双轨制核算,是指在不影响和改变企业原有财务会计核算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和责任管理的需要,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独立的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进行责任收入、责任成本、责任利润等方面的核算。所谓单轨制就是将责任会计纳入财务会计体系,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合二为一,设置一套帐簿同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责任会计核算.

6,责任会计的单轨制核算设计与双轨制核算设计有何不同

责任会计的核算模式一般分为“双轨制”和“单轨制”两种。  双轨制核算是指在不影响和改变企业原有财务会计核算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和责任管理的需要,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独立的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进行责任收入、责任成本、责任利润等方面的核算。实行双轨制核算,可以专门提供企业各责任中心责任预算的完成情况。  但它也存在着两个明显缺点:  (1)由于设置双重的核算体系,加大了日常账务处理的工作量,造成重复性劳动;  (2)由于两个彼此具有相互联系的核算内容相互脱节,致使财务会计和责任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之间缺少直接联系,不利于企业管理当局将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各责任中心的责任考核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单轨制核算:是指将责任会计的核算纳入财务会计的核算体系,使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合二为一,通过设置一套账簿同时进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企业必须根据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考核的需要,增设内部核算账户,或在正常的财务会计账户下,按对各责任中心的考核内容增设二级或三级明细分类账户。它能够避免双轨制会计核算下成本计算工作的重复。

7,什么是单轨学制

【单轨学制】:它是相对于双轨学制而言的。双轨学制:一轨自上而下的结构——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的结构——小学(后来是小学和中学)及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联结的中等职业教育)。单轨学制只有一种结构,要么是自上而下,要么是自下而上的。单轨学制是一个国家的学校系统中不人为地区分学术性和职业准备两种目标。  【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在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最先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是学校教育系统,最初的教育制度就是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学制已经不只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而是各种施教机构系统的总称,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  三种基本类型:双轨制(一轨是学术教育,另一轨是职业教育)、单轨制、分支式学制。  【实施国家】:美国  【我国学制】:分支型学制
单轨学制是相对于双轨学制而言的。双轨学制:一轨自上而下的结构——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的结构——小学(后来是小学和中学)及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联结的中等职业教育)。单轨学制 就是只有一种结构,要么是自上而下,要么是自下而上的。

8,什么单双轨制处方药

什么是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Ethical Drug,非处方药英语称 Nonprescription Drug,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单轨制和双轨制均指处方药。单轨制指的是只能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处方药,主要指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双轨制则指也可不凭医师处方即可销售的处方药。

9,司法赔偿程序单轨制与行政赔偿程序双轨制比较优劣大神快来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联系等作一分析。  一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  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  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  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一并式。即“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并式”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请求人将两项不同的请求——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该行为和要求赔偿向同一个机关提出,要求并案审理。这里的“两项不同请求”应当是两项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即行政诉讼系列的不同请求,而不是不同诉讼系列的两项不同请求。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诉讼。后者则较常发生在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它)们相互之间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当事人既对该处理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原权属纠纷,因此而形成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一并提起”的条件是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其一,该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行政职权行为违法。其二,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具有因果联系。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一并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也可一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这里既包括在申请复议和起诉的同时提出,也包括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提出,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综上,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解决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程序都是赔偿诉讼程序。其中,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二  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前已述,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通过对两种提起方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一并提起”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个请求,而“单独提起”却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允许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呢?这绝不是立法者们任意所作的选择,而是有其内在缘由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比如,错拘可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确认;错捕可以经法院判决无罪予以确认;错判可能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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