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那些地方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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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那些地方好玩

2,红树林是我国几级保护植物

红树林 00:00 / 01:37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红树林是我国几级保护植物

3,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于东寨港。东寨港红树林是我国面积最大的一片沿海滩涂森林,绵延海岸线总长28公里,是中国最美的海南八大海岸线之一。因陆陷成海,形如漏斗,海岸线曲折多湾,泻湖滩面缓平,红树林就分布在整个海岸浅滩上。保护区内的红树林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且具有世界地质奇观的“海底村庄”。1605 年,发生琼州大地震,沉没了72个村庄,陆陷成海,形成了东寨港。198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海南东寨港自然保护区。198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红树林类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1992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0年,海南东寨港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开建,2004年晋升为国家林业局生态定位站,是国内唯一以红树林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生态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湿地生态站。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评定为示范保护区。

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于哪里

4,在海南岛建立红树林保护区的作用是什么

  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湾、河口泥滩上特有的常绿灌木和小乔木群落,具有呼吸根或支柱根,种子可以在树上的果实中萌芽长成小苗,然后再脱离母株,坠落于淤泥中发育生长,是一种稀有的木本胎生植物.全世界约有55种红树林树种.   红树林保护区的作用:   1、红树以凋落物的方式,通过食物链转换,为海洋动物提供良好的生长发育环境,同时,由于红树林区内潮沟发达,吸引深水区的动物来到红树林区内觅食栖息,生产繁殖.由于红树林生长于亚热带和温带,并拥有丰富的鸟类食物资源,所以红树林区是候鸟的越冬场和迁徒中转站,更是各种海鸟的觅食栖息,生产繁殖的场所.   2、红树林另一重要生态效益是它的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净化海水和空气的功能.盘根错节的发达根系能有效地滞留陆地来沙,减少近岸海域的含沙量;茂密高大的枝体宛如一道道绿色长城,有效抵御风浪袭击.   1958年8月23日,福建厦门曾遭受一次历史上罕见的强台风袭击,12级台风由正面向厦门沿海登陆,随之产生的强大而凶猛的风暴潮,几乎吞没了整个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但在离厦门不远的龙海县角尾乡海滩上,因生长着高大茂密的红树林,结果该地区的堤岸安然无恙,农田村舍损失甚微.1986年广西沿海发生了近百年未遇的特大风暴潮,合浦县398公里长海堤被海浪冲跨294公里,但凡是堤外分布有红树林的地方,海堤就不易冲跨,经济损失就小.许多群众从切身利益中感受到红树林是他们的“保护神”.   3、红树林的工业、药用等经济价值也很高.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约6公里长的沿海岸线上,67多公顷(1000多亩)的红树林区已全面挖塘养殖,近半数的红树林遭受严重破坏.海南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300多公顷(5万多亩),有林面积2000多公顷(3万多亩),列入《世界湿地名录》.但从1993年以来,不断有群众进入保护区砍红树、挖塘搞养殖,大片大片的红树林区成为荒芜的水泥塘.   海南省清澜港红树林保护区:世界海拔最低的森林,也是保护最为完整的红树林.该保护区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位19°33N,110°49E,地处文昌市的清澜港沿岸一带.保护面积达2948ha,有林面积达2732ha.管辖范围包括冯家港、铺前港等.该保护区于1981年批建,原为县级,后已升格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设管理站,位于头宛村.该保护区的总保护面积虽然不及东寨港保护区,但林木面积大,而且树林年龄长,许多林相显示了原生林的特征.如有海莲林树龄达百年以上,调查中有的胸径达1.2m,林内结构复杂,有不少附生植物和藤本植物飞架其间.保护区范围内除了有同东寨港基本相同的红树植物种类外,还有独特的成片正红树(Rhizophora Apiculata)林子,沿着霞村的岸边形成雄伟的景观.木果核在这里可以看到小片的群落.木果袜的蛇状呼吸根在这里有典型的表现.海桑属的4个种,即海桑、杯尊海桑、大叶海桑和海南海桑在这里都有自然分布,其笋状呼吸根形成这些种类的明显待色.小花老鼠勒在东寨港自然群落中并不多见,而在该保护区的潮沟滩涂林缘却常见它与其他红树植物伴生.海芒果、海漆等红树植物也较东寨港的自然群落中容易发现.显然这里的种类多样性优于东寨港,具有较优势的典型性和稀有性,因而具有较大的潜在的科研意义.

5,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第三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五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  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的产权管理,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第十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划界立碑,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对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加强保护和管理。  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

6,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树林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制订管理制度并实施;  (三)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红树林的巡护和执法,严格管理红树林湿地资源;  (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区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科研院校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红树林保护区的科普和宣传教育;  (七)监督管理在红树林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监督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九)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地区发展。第六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要协同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红树林及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内治安秩序,依法查办破坏红树林湿地资源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红树林保护区的森林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第七条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联合红树林保护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等有关单位(组织)组建保护委员会,联动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专家、志愿者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依法参与红树林湿地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红树林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经费,报请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资金,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资源的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第十条 红树林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进入红树林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缴交保护管理费,用于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利用红树林保护区自然资源时,不得破坏、侵占其水面、滩涂等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红树林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得非法改变其自然属性。第十一条 红树林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依法分别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各功能区的具体范围、面积及界线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文件为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  经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可以适度开展符合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方向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活动。

7,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的科学研究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位于自治区合浦县东南部的沙田半岛东西两侧,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9°37'00″-109°47'00″,北纬21°28'22″-21°37'00″,海域和陆域总面积为80平方公里。第三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本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负责保护区的业务管理工作,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处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和制度; (三)负责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对保护区内与自然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管理;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经常性的监测、监视工作和适度的开发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 (六)建立保护区的工作档案; (七)开展保护区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各级公安、林业、环保、水产、土地、水电、旅游、交通、矿产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对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保护区的撤销、降级和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在核心区内禁止除观测、研究、恢复、保护以外的各项活动,在缓冲区可以进行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符合规定的各项开发活动。第十一条 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边界应设置标志物。第十二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本办法公布之前经合法程序修建的设施,其所有者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垦、挖土、采石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禁止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保护区标志及设施,不得妨碍或阻挠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研、试验工作。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将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的副本送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纯旅游活动除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维护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二十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管理和建设保护区有突出贡献的; (二)与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为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其他对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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