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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6日,法定代表人:郑冰,注册资本:10,030.0元,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49号一、二楼。公司经营状况: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22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26个,招投标项目1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83条,涉及“立案信息”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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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蔬菜种植基地日常的生产运营是怎么样的

蔬菜种植基地日常的生产运营是1、设行政办公室、生产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种 植基地等机构。行政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性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在生产过 程中、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基地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关系。生产技术部:负责基地蔬菜并负责生产工人的技术培训,生 产的品种选择和种植技术的指导。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 行跟踪与指导,负责农用物资的采购。经营部:负责农用物资、种子、有机肥料的采购和及时掌握 市场行情,负责有机蔬菜的销售及资金的及时回笼。财务部:负责合作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审核资金的 运用;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协助公司的内部利润分配 和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运作模式合作社采取公司+基地+员工的运作模式,分块管理。每个基地设负责人1名,负责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设生产 技术员1名,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实施。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态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冷链配送、农产品物流、净菜加工、互联网+农业为一体的集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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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离职员工工资的事情最后结果怎么样了百

根据裁判文书平台显示的信息: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等与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1月份的提成工资1662.32元;二、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18.37元;三、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02.16元;四、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周某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70.75元;五、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2018年度年终奖70800元;六、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事业合伙人的进单奖励(提成)18213.65元;七、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PK奖励36000元;八、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3564.90元;九、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律师费2400元;十、驳回原告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鸿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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