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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建设局,挂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设有14个内设机构和10个直属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以及住房租赁工作。(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四)负责拟订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五)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设计、燃气、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八)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九)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十二)承担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法律分析:首次办理: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拔打服务热线等自助方式,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根据提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自助渠道办结:1.自助方式办理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2.职工应如实填报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3.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4.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网上预约 柜台办结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2.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3.职工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在网上办理;4.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5.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3,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住房根据用途一般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杰出人才: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二、领军人才: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注: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深圳人才住房标准是什么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杰出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领军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4、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

深圳市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4,深圳公布今年住房发展实施计划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约6万套

7月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公示了2020年商品住房、公共住房、租赁住房的完成情况,同时公布了2021年住房发展的实施计划。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约6万套商品住房方面,计划显示,2021年深圳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9.3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58.3公顷,更新整备用地91公顷。开工建设目标上,2021年,深圳计划新开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约7万套。供应目标而言,2021年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面积为600万平方米,约6万套。与去年公布的供应目标相比,近两年基本持平。2020年,深圳拟建设商品住房6.3万套、建筑面积563万平方米。从完成情况来看,2020年深圳市商品住房累计批准预售和现售面积为633.83万平方米(64581套),较2019年增长9.09%。深圳市住建局指出,2021年将继续严格落实“新深八条”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购、 限售、限贷、限价、限户型“五限”政策,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防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资金流水,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同时,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制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强化一二手住房联动调控,确保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住房挂牌价格发布,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此外,深圳住建局明确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以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考核。计划供应公共住房3.5万套,力争供应4万套公共住房方面,2021年计划供应公共住房用地214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74公顷,更新整备用地19公顷,旧住宅区拆除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81公顷,其它(含工改保)用地40公顷。建设筹集目标上,2021年,深圳计划新增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3万套,其中新增建设7万套,筹集1.3万套。2021年计划基本建成(含竣工)公共住房2.7万套。供应目标来看,2021年计划供应公共住房3.5万套,力争供应4万套。计划显示,2021年深圳全市公共住房计划建设筹集资金约317.11亿元,其中,市财政投资约19亿元,占比5.99%;区财政投资41.16亿元,占比12.98%;安居集团投资约133.72亿元,占比42.17%;社会投资约123.23亿元,占比38.86%。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租赁住房方面,深圳2021年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37公顷(包含在2021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总量363.3公顷中)。2021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措施与保障方面,深圳市住建局指出,加快推进房屋租赁立法工作,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做好组织实施。同时,完善住房租赁土地、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规范监管,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逐步形成“1部法规 1部规章 N件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的法规政策体系。同时,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重点规范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制定完善“指导意见 实施指引 技术标准 分区计划”的实施体系。此外,各区要推动落实一批试点项目,发挥国有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在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的积极作用。继续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修订中央财政支持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系统,提升审核工作效率。组织开展2021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5,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  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  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  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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