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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宝安二十区未来规划如何

要是有人说他知道你信吗
你指的规划是哪方面?产业?用地?交通?还是别的?20区应在新安旧城。你可以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的网站上查看《【新安旧城地区】法定图则》或《新安组团规划》看有没你想了解的东西。

深圳宝安二十区未来规划如何

2,怎么查地块是否在法定图则内

1. 部分地块会把地块的编号标注在法定图则上的,这些可以看得到。2. 若没有地块号码,我的方法就是通过该地块附近的路还有地块形状去判断,仔细看是可以看得到的。
什么叫法定图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怎么查地块是否在法定图则内

3,请问什么是 法定图则概念

定义: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请问什么是 法定图则概念

4,龙岗区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法定图则

公交线路:m297路,全程约12.2公里 1、从澳子头步行约70米,到达澳子头村站 2、乘坐m297路,经过13站, 到达福万佳站 3、步行约210米,到达龙田社区
从龙华坐868直达坑梓。在龙田路口下车,坐电摩到莹展工业区五元。

5,绿地系统规划图则包括什么内容

一、城市区位关系图  二、现状图  包括城市综合现状图、建成区现状图和各类绿地现状图以及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分布图等。  三、城市绿地现状分析图  四、规划总图  五、市域大环境绿化规划图  六、绿地分类规划图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规划图等。  七、近期绿地建设规划图  注: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基本一致,一般采用1:5000~  1:25000;城市区位关系图宜缩小(1:10000~1:50000);绿地分类规划图可放大(1:2000~1:10000);并标明风玫瑰  绿地分类现状和规划图如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可适当合并表达。
绿地景观规划图

6,深圳市地形地貌特点是什么

深圳地形 深圳全境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土地形态大部分为低山、平缓台地和阶地丘陵。东南部的大鹏、葵涌主要为低山;中部和西北部主要为丘陵,也有500米以上的低山突起,山间有较大片冲击平原;西南部的沙井、福永、西乡等地主要为较大片的滨海冲击平原,平原占陆地面积的22.1%。 境内母岩以花岗岩为主,东部和北部有较大面积砂页岩分布
深圳全境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大部分为低丘陵地,间以平缓的台地;西部为滨海平原。境内最高山峰为梧桐山,海拔943.7米。  经重新勘测,深圳市总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略少于原来统计的2020平方公里。其中,深圳经济特区面积为395.81平方公里。
平原

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第十一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第十三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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