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古对找师父

烟锁池塘柳 烬染锦江城---------------绝对是我自己对的!! 。 至于这个对子的下联,太多了,我可以在网上给你找一打了
风笼宅边桑
雾笼平湖月.
灯垂锦槛波 这对子有点老了!
露集朝霞辉

以古对找师父

2,上联明请对下联

明,拆为日月,一阳一阴.好,拆为女,子,一阴一阳.一日一月和为明,代表以后.一女一子和为好,也代表以后.
尖 拆下来是小大,算是一对反义词
卡上上下下的感觉
尖 拆下来是小大,算是一对反义词
好拆开就是 女 子

上联明请对下联

3,我们学校书法协会举行书法比赛 大家说说奖品该设置些什么啊钱

奖品应该是:笔、墨、纸、砚、书包之类的文具。
首棵墙庞
文房四宝 贵一点的
最好别搞什么比赛 谁去当评委》? 你不说出道道来 难以服众 贻笑大方
几十元一套的毛笔就不错啊。团购会更便宜。网上淘宝或者天猫里有
哇 那边啊 我不太清楚了 深圳这边倒是有 你上网自己查查佛山书法协会吧

我们学校书法协会举行书法比赛 大家说说奖品该设置些什么啊钱

4,修武县刘存是谁

刘存现居深圳。共青团员。现为北海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美术协会设计职业学院书法协会
刘存,湖南衡阳人,88年11月生于衡阳县当福村。天蝎座,   现居北京。共青团员。现为北海市书法家协会会员、北海   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书法协会,美术协会顾问、北京墨元素   书法工作室主要成员。    作品荣获:   “天宁杯”第一届涂鸦大赛 最佳创意奖第6届服装设计大赛   “黑白经典”优秀奖   学院第一、二届书法大赛优秀奖、一等奖   作品入展:   北海市第二、三、四届书法临摹创作展   北海市青少年中华经典诗文名言书法展   北海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美术书法作品展

5,深圳文博宫在哪里

文博宫位于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西环路88号,是南中国最大的仿古集群式建筑群。作为目前国内单项面积最大的古玩珠宝艺术品交易中心,文博宫的经营范围与形式都紧扣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这个中心主题,以古玩珠宝、玉器、陶瓷、书画、家具、铜器、杂项及工艺品和艺术品等为经营业态,以高端化、精品化、国际化为经营策略,打造集展销、鉴定和拍卖为一体的国际性古玩艺术品交易平台,建构集工艺制作、艺术沙龙、创作体验、展示交易、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产业链。 2011年12月3日,深圳东部公交集团385线路正式进驻文博宫,从文博宫穿越华强北,直抵福田口岸。 文博宫建筑是国内唯一跨越七个历史朝代的建筑融合体,无论是汉门广场的大气磅礴、入门大厅的气势恢宏,还是多功能厅的高档典雅,均为国际一流;秦汉和唐宋两条购物街古韵悠长,汇集中华56个民族风情艺术品的明清大街为国内唯一;所有灯光、水景、环境设计亦是业内超越之作,让游客、来宾不仅能置身美轮美奂的购物环境中,更能享受宫殿级的购物体验。 文博宫依山傍水,风景迤逦,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未来“文化+旅游”开发潜力巨大。深圳美丽集团大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兴建的“美丽193之国”建筑群,以世界193个国家最具代表性的建筑为原型摹本。根据规划,这里将会真正成为闻名全球的“万国建筑博览会”,其中规划兴建的温莎堡国际大酒店也将是深圳最大最豪华的酒店。届时,该建筑群将成为国内乃至全球最具特色的旅游文化大街,并与文博宫浑然一体,构成独树一帜的“文化+旅游”的创新产业模式 交通:乘地铁到布吉站下车,在新一佳(布吉)换乘937路上行(深朗总站——东心岭总站),抵达德富花园。

6,深圳有美术学院吗

深圳大学有个艺术设计学院的;简介见百度百科深圳大学于1994年创建设计系,1997年由原设计系与师范学院艺术系合并成立艺术学院,2002年更名为艺术与设计学院,2006年改为艺术设计学院。学院现开设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动画等4个专业,有环境艺术、平面设计、创意策划与设计管理、工业设计、服装设计、服装品牌策划与市场营销、动画设计等7个专业方向;拥有美术学和艺术设计2个硕士点。学院拥有市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深圳现代艺术与设计研究中心,办有公开出版发行的院刊《设计学刊》与《中国版画》杂志。。。。
深圳大学有个艺术设计学院的;简介见百度百科深圳大学于1994年创建设计系,1997年由原设计系与师范学院艺术系合并成立艺术学院,2002年更名为艺术与设计学院,2006年改为艺术设计学院。 学院现开设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动画等4个专业,有环境艺术、平面设计、创意策划与设计管理、工业设计、服装设计、服装品牌策划与市场营销、动画设计等7个专业方向;拥有美术学和艺术设计2个硕士点。学院拥有市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深圳现代艺术与设计研究中心,办有公开出版发行的院刊《设计学刊》与《中国版画》杂志。。。。
『自由职业』 [有一说一]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首次登陆深圳(转载)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首次登陆深圳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与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委员会联合在深圳市开拓者培训基地举办室内设计专修班。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是中国艺术设计最高学府,1999年11月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与清华大学合并,更名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这次清华美院首次与广东装饰行业协会强强联合,主要是看好深圳设计市场前景和在全国设计地位,立足于深圳市场,辐射华南地区,培养高层次设计人才,主要师资由清华美院教授和广东装饰行业资深设计名家组成;采用清华美院大专课程,分白班、周末班,每班限招50人,额满为止,4月17日开学。 学成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颁发《室内设计专业结业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室内装饰设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咨询电话:83776657 83776249

7,在先权利的保护在先商标权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驳回。在特定情形下,即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相同近似商标的,应初步审定在先使用人之申请注册商标。此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原则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有效补充,为1982年以来的商标立法所一直坚持。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则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主要是从事实状态的角度进行的描述。从法律制度的层次上讲,驰名商标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商标,而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标均可能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实践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混同于营销意义上的“名优品牌”,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商标知名度,从而促销产品的手段来看待。这种错误认识并未因商标法的修订而立即消失,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依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提出的商标异议中,相当部分就属于“醉翁之意不在撤销被异议商标,而在乎认定驰名商标”。其实,驰名商标一方面是一种事实状态,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商标保护手段无法对损害事实进行救济时,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来提供救济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因此,出于追逐商业利润的目的对认定驰名商标趋之若鹜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为消除上述误区,应当坚决贯彻两个原则,即个案认定原则和被动保护原则。所谓个案认定原则,是指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延续性。如果之后又发生相关诉求,前述认定结果也只具有参考价值。所谓被动保护原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提供扩大保护,不主动进行认定工作。对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文已述,该条规定在内在逻辑、文字表达等方面尚有可商榷之处,但所谓瑕不掩瑜,这些缺憾并不能抹杀它在《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前半段,并未使用“其他”二字,结合第九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可以推断,此处的在先权利应当不含在先的商标权。同时,这里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内容进列举,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国外商标立法大多列举了在先权利的种类,例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对“名称权、肖像权、版权和工业产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是“1、名称权;2、肖像权;3、著作权;4、植物品种名称;5、地理来源标志;6、其他工业产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1、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2、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3、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5、著作权;6、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7、第三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权;8、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从中国商标注册工作的实践来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类型: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一)肖像权实践中因申请注册商标而损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极为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该自然人授权其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然而,即使如此也并不能绝对避免冲突的发生。例如,自然人甲事先授权乙公司以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当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甲却提出异议,认为其授权行为系受乙公司欺诈所做之非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肖像权,不应准予注册。笔者认为,自然人授权他人以自己肖像注册商标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由于此种合同的标的与自然人的人身权(肖像杈)关系密切,自然人在合同生效后反悔的,难以通过强制方式实际履行合同——因为强制实际履行不能违反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违反自然人意愿而使用其肖像将与民法保护肖像权的规定相背离。此时,申请商标因授权效力归于消灭而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已注册的得因肖像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争议而被撤销)。至于肖像权人与商标申请人之间因授权使用肖像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应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二)姓名权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且,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在此情形,各人使用同一姓名,而各人均系行使权利,应属正常。因此,以含有他人姓名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与他人姓名权的冲突。笔者认为,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应当考察以下要件:第一、商标中含有与在世的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首先,所谓完全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他人的姓氏与名字均相同,如果只含有姓氏或者名字则不符合条件。其次,该自然人应尚在人世。当然,使用已故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非全然合法,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应当拒绝其注册。最后,该他人为名人。所谓名人,是指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物,也可称为公众人物,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人。如果商标中含有的仅是与普通人姓名相同的文字,将不会引发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因为对于普通人而言,姓名主要起到表示其身份的作用,其姓名权受侵犯主要表现为他人在民事行为中盗用或假冒其姓名而造成损害,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种表示作用一般不与自然人的身份相联系。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含有姓名的商标申请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因此,上述资料是申请注册含有姓名的商标的必备形式要件。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取得名人的授权。第三、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公众对于名人常常会产生非理性的喜爱甚至崇拜(极端的现象如一些青少年对于偶像派影视歌明星的狂热追逐),如果将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营销,无疑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且,基于名人的声望容易使消费者相信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品质保证,从而激发其消费欲望,给商家带来巨额利润。名人通过自己奋斗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被进行商业利用而带来消费吸引力和商业利润,这是普通人做不到的。正是这种商业利用的可能性赋予名人姓名以不同于普通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能力。申请注册含有名人姓名的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品质保证发生混淆,进而侵犯了名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从而损害了名人的姓名权第四、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申请人应当有确定的动机、目的。例如,某企业在将某影视界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后,通过媒体公然宣称该名人是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而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这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动机、目的就十分明确,侵害的故意十分确定。如果申请人的动机、目的查不清的,可以按后果确定申请人的过错。因为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可以从损害后果来证明申请人的过失。(三)著作权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要件: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首先,著作权的客体范围比较宽泛,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可视性标志主要包括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与摄影作品。因此,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在商标中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需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使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志则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例如,文学作品的名称、小说中的虚拟角色的名称等。其次,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复制和模仿两种方式。以复制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商标的行为较易辨别,而以模仿方式的使用则需认真比较商标的相关要素与他人的作品,分析异同,如果商标的相关要素与作品之间在构思、表现手法,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的相似程度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商标与作品相互混淆或者将商标与作品的作者紧密联系,则可认定为模仿他人作品。第二、他人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时间,且仍处于保护期内。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只要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商标申请的时间,即可能发生权利冲突。同时,法律对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设定了保护期,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将进入社会公用领域,此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损害。第三、申请注册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四)专利权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要件: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由于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与之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见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要素为形状、图案与色彩,因此,如果将他人外观设计中具有显著性的形状、图案、色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可能损害他人的专利权。判断商标与外观设计是否相冲突应注意以下问题:1、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相互冲突;2、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有一定区别,但在构成要素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则只有当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显著部分或要部(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为“要部”)相同或近似时,才可认定为商标与外观设计相互冲突;3、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相同或近似的,由于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意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同时,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产品外表所表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是一种图案,应当考虑其作为图案的装饰作用,而不应当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故而,只有在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的外观相同或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互冲突。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首先,应以专利的申请时间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较之于商标申请在先。其次,在申请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如果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产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则不应认定商标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五)厂商字号权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极为罕见,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将与他人企业字号(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侵犯的不是企业名称权,而是厂商字号权。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体制,不同企业使用相同字号(或商号)的情况是允许的,而且,企业名称与商标虽然同属商业标志,但它们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在功能上也存在区别。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就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厂商字号权应考虑以下要第一、商标所含文字与他人厂商字号完全相同。此处所谓“商标所含文字”系指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文字,例如,指定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海尔居”商标的显著性文字为“海尔”(“居”字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为通用名称,不受保护),该商标的文字就应视为与他人的厂商字号“海尔”完全相同。第二、厂商字号所含文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汉语或英文中具有固定用法的搭配不具有独创性,例如“长城”、“联想”等。臆造字、词则有较强的独创性,例如“澳柯玛”、“SONY”等。厂商字号所含文字如非为独创性较强的词,普通消费者不容易将该词与具体的厂商建立固定的联系。即使商标文字与该字号相同,消费者也不会对商标与厂商的关系发生混淆。第三、在先厂商字号权人为知名企业,其厂商字号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第四、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在先厂商字号权人的主要产品相同或类似。商标专用权要受核定使用的商品限制,企业名称的登记也有行业的限制。不宜将对厂商字号杈的保护扩大到该厂商主要经营的产品范围之外。 三十一条后半段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规定的出发点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不正当手段应如何认定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也即申请人具有企图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他人进行商标创意的智力劳动,以及通过使用商标过程中投入的宣传、推介而凝结在商标上的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但是,恶意作为一种心理活动,除非行为人自己承认,很难直接予以证明,通常需要依据客观证据进行推理。一般而言,如果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两点,则可以认定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1、申请人知晓或者理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例如,申请人与他人曾经就标注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产品存在经销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双方为同一地区的同行业企业,且他人使用系争商标已在当地具有影响,等等。2、系争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模仿。例如,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较为独特的创意,而系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构成要素与视觉效果上都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申请人抄袭了他人的在先使用商标。第二、是否应考虑系争商标的使用商品第三十一条的适用也必须考虑系争商标的使用商品问题。如果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则该商标就会享受到与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设若系争商标确已驰名,则应径行援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自然无第三十一条之适用余地。如果系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商品不相同且不类似,则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造成妨害,也不会阻碍在先使用人就其商标取得注册,对他人的权益并不构成实质的侵害。此情形下,不宜援用第三十一条否定系争商标的注册。假如系争商标确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或抄袭,且该行为极为明显,也应考虑是否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来解决纠纷,即考察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第三、如何认定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必须在中国在先使用。《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商标保护的地域性,以及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将在先使用的范围限定于中国。如其不能提供在中国的在先使用证据,则很难通过第三十一条获得保护。其次,该在先使用商标应当是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所谓一定影响,是指该商标已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知晓。他人商标如仅仅是使用在先,而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则难以适用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其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A、在先使用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B、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消费者所处地域范围的大小;C、同行业者的认知程度;D、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宣传力度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标;隹(显然不能按照驰名商标那么高的条件)来认定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已具有一定影响,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第三十一条。注释:[1]深圳某公司自1995年底开始先后提出了2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将与“凤凰”、“熊猫”、“伊利”等几十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含少数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二是将与富岛基金、国嘉实业、兰生股份等几十家上市公司简称(含简称的显著部分)相同的文字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针对该公司抢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撤销、异议及争议程序予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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