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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关于工伤赔偿的一个案例

如果贾某是临时给工厂帮忙,二者是雇佣关系的话,你弟弟应由工厂和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贾某是工厂的合同工,那你弟弟由贾某承担赔偿责任,工厂作为受益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贾某条件不好,可先同工厂协商解决,万一不行只有到法院起诉了。
这要看具体的伤情诊断以及手指功能丧失情况(特别是要说清楚是哪个手哪几个手指)才能定

请教关于工伤赔偿的一个案例

2,关于工伤赔偿的案例

  先认定工伤,然后鉴定,你可以得到以下费用:  一、工伤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发生该项费用,由于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额外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具体标准民政府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护理人数为准。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要是单位没有与你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你的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要求补足。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还要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 简单的说,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再鉴定伤残。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具体内容呢?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关于工伤赔偿的案例

3,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案例分析——【案件回放】:2014年2月,贺某与申有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贺某被派遣至沃思公司工作。2014年3月,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贺某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伤残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贺某一直处于治疗休息中,沃思公司承担了贺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社保费用。2014年3月,沃思公司书面通知将贺某退回申有公司,并停止承担贺某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申有公司认为贺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继续由沃思公司承担,故未发放贺某工伤待遇。因此,贺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有公司和沃思公司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辩称贺某系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到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工单位沃思公司承担,申有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作出裁决:沃思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裁决后,沃思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申有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沃思公司不承担支付伤残津贴的责任。申有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劳动仲裁时一致。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申有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沃思公司不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的意见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沃思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案例分析——【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方式中的工伤,并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该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的是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明了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受伤中存在过错,用工单位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工作是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目的是利益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完全符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工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领域的行政机关,其发布的《意见》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但却是在其主管的劳动领域对《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合理解释。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对于普通用工方式的规定,并未涉及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故《意见》的规定也算不得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违背。所以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当无争议,应当成为定论。

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案例分析

4,工伤赔偿案例

1、关于二次手术问题,二次手术的费用公司应该全部承担。 2、你所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不冲突,也就是说,你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获得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3、关于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1700*12=21400 (2) A.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0*14=23800,B.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1700*60%=1020。(这项赔偿主要看你的实际情况,前提是保留劳动关系,公司给安排工作的,按A项赔偿,难以安排工作的,按B项赔偿)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数额的基数是一样的,都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数额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你所在的省发布的标准为准。 因此,你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2)或者是(1)+(3)。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与单位的赔偿没有关系。
医疗费等支出用当然要全部支付,具体如下: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出院后,再按下面的规定具体办理: 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厂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当然医疗费由厂方负责)。你意外保险获得的赔偿并不能免除厂方的工伤赔偿责任。 六级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暂定为6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4个月 3、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60%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5-15年 4、5项: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如果因为这次受伤辞退你,那么你大约能够获得15万至20万左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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