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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条例

不!
不强制。

计划生育条例

2,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市而离开我市和暂住我市的我国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并实施监督考核;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管理;  (四)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五)管理计划生育指标;  (六)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七)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人口计划,审核、发放计划生育指标;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四)统计上报计划生育报表;  (五)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培训;  (六)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  (二)按计划申报、落实计划生育指标;  (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  (四)掌握孕情,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设中心服务户。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停薪留职人员、待聘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关闭、停产、停业、合并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落户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人口统计工作。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对社会困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救济。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临时工、合同工手续时,须核查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城建、城管、房产等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人口统计数字;不得伪造或弄虚作假发放各种证件、证明;不得搞假病残鉴定,做假节育手术。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工作部分不低于7%。  依据本条例收取的费用(不含乡统筹款用于计划生育部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应该自然化.2胎我支持【生一男一女】最好,独生子在现实中不好的现象突出。
可以

计划生育条例

4,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五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六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台湾、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没有生育能力,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第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籍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第十二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第十四条 医院施行节育手术,必须具备施行手术条件,由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手术常规进行,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第十五条 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子女的,免费施行输卵(输精)管再通手术。第十六条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经医院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是农民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照顾。第十七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给予治疗或者负责予以转院治疗。经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工作单位并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其身体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经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节育手术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八条 凡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公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的,其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九条 外地来我市从业的流动育龄妇女,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接纳其从业。

5,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不可以生第二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政策规定再婚后对方没有子女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再婚后双方都有小孩,不管判给谁都没有理由再生第二胎。当然,事在人为,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比以前有所松动;找点关系托个熟人,反映一些所谓的“实际困难”,还是有政策空间的。
不可以生第二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政策规定再婚后对方没有子女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再婚后双方都有小孩,不管判给谁都没有理由再生第二胎。当然,事在人为,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比以前有所松动;找点关系托个熟人,反映一些所谓的“实际困难”,还是有政策空间的。

6,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我国公民离开我省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自愿节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七条 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养)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一)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废,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二)双方均为海岛常住居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三)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前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缴纳社会负担费,具体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 (二)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第九条 符合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收养或者送养一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三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第十一条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当接受产前检查。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必须做胎儿性别鉴定的以外,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经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并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等科研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科研工作,为育龄夫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 经销避孕药具,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7,计划生育的相关条例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的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8,计划生育条例

新条例相关规定   首次提出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给予政府帮助。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父母满足一定年龄条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月发放的10元独生子女费将延长至18岁。   9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9,计划生育罚款条例

计划生育罚款条例(以广东省为例):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但各地的费用不一样,你大致可以去了解下。

10,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发给《生育证》生育或者违反规定提前生育的,均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者,应当征收一次性计划外生育费;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已婚夫妻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各征费200元至600元,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但生育时女方已满24周岁的,可以按此标准低限征费和免予行政处分。 (二)已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但未按《生育证》计划年度提前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各按第(一)项征费标准征费,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已婚夫妻不符合照顾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双方各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征费标准征费,并给予开除留用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四)符合照顾条件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各按第(三)项征费标准减半征费,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 (五)已婚夫妻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双方各按第(三)项征费标准加征100%,以后每增加一个子女,均按上一个子女征费标准加征100%,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六)不足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行为人双方各按第(三)项征费标准征费,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征费标准征费,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七)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而生育子女的,对行为人双方各按子女次序分别比照第(一)、(三)、(五)项征费标准征费和给予行政处分。 (八)再婚夫妻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按有子女或者多子女方累计子女数,对双方分别比照第(三)、(五)项征费标准征费和给予行政处分。 (九)因婚外行为而生育子女的,分别按行为人各方共有子女数比照第(一)、(三)、(五)项征费标准高限征费和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计划外生育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应当视为发现年度计划外生育,按前款规定标准高限征费和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你按照上面的标准看村委会的罚款是否合理,如不合理你们应当先向村委会申诉,要求归还超额罚款,如果村委会不理会,你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县委或县政府去申诉或控告。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予你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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