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西生育条例2022

1、广西生育条例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24日第四次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四章生育服务第五章生育扶助措施第六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2、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动人口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2023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享有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2023

北京陪产假国家规定北京陪产假多少天。配偶将获得15天的陪产假。新修订的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出生登记服务制度。”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夫妻生育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待遇。”5.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享受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

4、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第十三届NPC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规划应当制定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当的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妇幼保健和婴儿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发展。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育儿假。”不及物动词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护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5、湖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6、天津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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