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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旅游局的领导介绍

姓 名: 栗进路职 务: 党组书记、局长职 责: 主持省旅游局全面工作。姓 名: 赵学锋职 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职 责: 负责监督管理处、人事处和质监所工作,临时联系纪检工作。姓 名: 翟玉虎职 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职 责: 负责规划发展处和办公室工作姓 名: 吕力职 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职 责: 负责政策法规处和宣传处工作。姓 名: 张天平职 务: 巡视员职 责: 负责旅游教育培训中心、旅游发展研究与信息中心和旅游协会工作。姓 名: 张胜利职 务: 副巡视员职 责: 负责市场开发处和机关党委(综合处)工作。

河北省旅游局的领导介绍

2,河北省旅游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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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局电话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本省旅游资源,有效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我省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扩大旅游创汇,发展本省经济,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创办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所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客源基础和对外开放工作基础较好。第三条 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业归口省旅游局管理。度假区内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四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内举办下列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二)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四)兴办无污染的旅游产品出口企业;  (五)其他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全部返还;第6年开始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返还50%。第六条 外商将其从度假区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在度假区再投资举办、扩建旅游创汇型企业,创汇收入占经营收入70%以上(含70%)、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当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款。第八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以及常驻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照顾。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收取外币。第十条 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合资旅游汽车公司应优先购置使用国产车,可适当购置进口车,对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横向配套费。  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购置的车辆一律不得转售区外。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海外旅游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含宾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由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度假区批准兴办之日起,10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度假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属于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全部留作自我发展之用。第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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