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最新的会计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并颁布,5月1日实施,期间经过了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两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由1999年10月31日修订并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5月1日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发布38个,2014年发布3个,共41个。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规范性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

我国最新的会计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第六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 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 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帐业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会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对本单位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20修正


文章TAG:最新会计法最新  会计  会计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