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务,哈尔滨群力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怎么网上预约
来源:整理 编辑:哈尔滨本地生活 2022-10-19 0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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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群力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怎么网上预约
哈尔滨群力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网上预约途径:百度搜索哈尔滨政务服务找网群力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进行预约。注册并登录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后,通过检索或部门导航找到要预约的事项,打开对应办事指南,点击预约按钮,选择预约时间段完成预约。注册用户手机号会收到预约短信凭证,凭此短信按预约日期入厅办事。
2,哈尔滨政务服务网是否可以办五险一金
摘要
据我的了解是社保是可以的,但是公积金好像是在这个政务服务网是不可以办理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2
哈尔滨政务服务网是否可以办五险一金
据我的了解是社保是可以的,但是公积金好像是在这个政务服务网是不可以办理的。
我是刚注册不久的公司五险一金都在哪办呢?
社保局,办理法人社保登记证
3,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 (六)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 (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八)行政收费有关事项; (九)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前款规定的政务事项的公开权限、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将拟决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 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五)发放便民手册; (六)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笔录。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已经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的载体或者场所和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应当载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办事程序。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哈尔滨市砖厂用地管理办法(198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199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1992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四、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78号令二次修正) 五、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规则(1992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1993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1993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九、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1994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一、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199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 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三、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十四、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十五、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997 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十六、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十七、哈尔滨市生牛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修正) 十九、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二十、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1999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二十一、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二十二、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修正) 二十三、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二十四、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0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二十五、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二十六、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二十七、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二十八、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二十九、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发布) 三十、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三十一、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 三十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200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发布) 三十三、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发布)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发布) 三十五、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发布) 三十六、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发布) 三十七、哈尔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发布) 三十八、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发布) 三十九、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1号令发布) 四十、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哈尔滨市政府2010年8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民,被征地工作的意见----------------------- -------------------------------------------------- ------- 发布时间:2010-11-16 13:33:09字体大小:[大中小] 郑彤发[2010号85] 10月19日,2010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声音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两个方面的安全问题的失地农民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基本现代化转型发展,全面开启了新的征程,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环境,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是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充分了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问题,对整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进程加快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内容如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安全系统,安全政策失地农民围绕大的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发挥作用是不够的。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势必给农民的长远生计的土地被征用,在我们的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基本生活保障组是好的,使他们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就,无论是农民的迫切愿望,其土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做好这项工作,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威信,任务的意义,意义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治局高度显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二,声音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港闸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市被征地农民为当前的安全弱点,着眼于体制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崇川区,港闸区所有合格的失地农民(包括新的被征地农民的下一代)全部纳入“系统科学,先进,有效的保护的规范运作和管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部门各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同样重要位置。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融资,分配和管理制度,实行封闭运行。区财政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定期,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资金转移到被征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支出帐户。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保障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他们的安全。先前已被用于其他目的,制订计划,限期收回,根据占用资金的利息结算的规定。 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业保险“系统之间的接口的具体措施,由市人保部牵头制定。失地农民在其他方面的保健和就业政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统筹解决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全面解决历史问题崇川区,港闸不同历史阶段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遗产。 (一)基本生活保障阶段(2004年以来)。按照城市的要求,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引导他们返回到原来领取的个人账户资金,返回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收到豁免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如果原来的个人账户收到的资金全额退款可以算作对享受生活补助,养老保险,所需的青睐,与它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余额。返回到原来的收集个人可支配账户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返还的方式,但一般不低于原来的第一回报收到资金总额的50%,分期退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分期返还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津贴,退休基金应该是完全到位,个人账户余额,然后正常标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津贴。 (二)货币安置阶段(1999-2003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政府通过政发[2004] 10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得到了补偿和安置成本,使原来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退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个人账户。对于未能落实具体的人员安置,尽快进行评估的人,并返回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 (三)劳动力安置阶段(1979-1998年)。根据现有制度不变,并完成基本生活保障类似的治疗的人相似。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确保平稳,安全,永续经营,市委,市政府决定出资600万元,市,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50%的负担从今年起,到位资金6年,年产能达100万多元。其中,由市财政领域的融资的一部分土地收益分成,直接从出让面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设在城区的实际情况,部分融资失地农民分配到区会计同步后的基本生活,失地农民安全协调帐户。前市财政每年给予专项补贴自然取消。 四,探索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探索适应城市的经济增长和农村农民收入增长被征地基本生活保证正常增长机制。调整期间的增长速度与其他基本的生活保障线,以符合建议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人保部批准批准。 (一)盘活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确保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购买国库券,银行定期储蓄等方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的支撑作用,以提高安全级别。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为了确保水平,保护被征地农民正常增长的有效途径。要加快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促进现有村庄的资产的价值。在完成集团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社区,每个村要建立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每个街道建立社区联合社,主要合作资产和集体资源整合力度,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提供更多的正常增长的资金。要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威发[2009] 9号),研究制定实施细节。 五,加强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做崇川区,港闸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强,远远深远,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土地和领导分管农村工作的副组长,市农办,土地,金融,人类安全,规划,监测,民政,公安,审计,信件和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检查,监督,指导,评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区建立适当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区,市相关部门。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的农民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到位,保值增值的地方,失地农民的生活津贴及退休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农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增加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的指导,建议征地补偿标准,采取负责的土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将资金汇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监督被征地农民及时到位保障资金投入,并实现保值增值,审计部门失地农民每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将被审核和审计报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人保部负责保护被征地农民到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系统,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良好的区失地农民的安全系统,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失地农民和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安全策略,工作推进情况督察,区委,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发展留用地政策,信访部门做了相关的连接访问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促进和加强组织监督和评估。根据“年初有计划,定期检查,年终考核”,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年初提交给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被征地农民的安全系统的操作和性能职责;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每年年初确定的目标,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分解任务,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区政策的实施,进步,资本运作等的检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实施奖励措施。 (四)完善基础工作。建立了坚实的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信息平台和信息传播,搜索平台。以“一卡通”,“一折通”等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保护被征地农民收取款项。 (五)加强宣传引导。两个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的同时,做优的宣传和解释。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的使用,应广泛宣传,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提高他们参与的基本生活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崇川区,港闸区,制定了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管理程序。两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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