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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廉租房去哪里申请

能问这个问题表示你还保持有一颗纯洁的心,对档对国家政策深信不疑,对此先对你表示衷心的祝贺!从理论上来讲: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第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人至少连续吃低保6个月以上;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以上是国家龟腚在昆明,首先你必须是昆明户口,同时还要人均住房13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以下的家庭就可以申请了。 实际上来讲:所谓廉租房,只是浮云,各地政府卖地给开发商建商品房赚钱都还忙不过来,那有功夫去干建廉租房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就算顶不住国家政策的压力,随便建了些形象工程,给新闻单位拍了录像,高唱政绩之后就分给领导亲戚了,具体案例可参照“77元租户”。要真有廉租房的话,我也想申请啊,你要明白,真正的廉租房,只有新闻联播里才会有。也许你会问:怎么罗嗦半天没告诉你昆明市的廉租房到底要去哪申请?但是如果你看明白了我上面表达的意思,就不会这么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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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前期: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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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怎么样申请

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申请材料(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最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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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这个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
外地户口不能在昆明市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只是保障本地城镇贫困人口。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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