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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防汛计划

为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有关一些缺乏抗洪抢险经验的新同志走上了防汛工作领导岗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

施工单位防汛计划

2,施工期度汛方案监理意见怎样签

符合安全施工规范要求,方案可行,同意按此方案操作。安全施工规范要求:进出建筑物主体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两端各长出1m,进深尺寸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范围。坠落半径(R)分别为:当坠落物高度为2~5m时,R为3m;当坠落物高度为5~15m时,R为4m;当坠落物高度为15~30m时,R为5m;当坠落物高度大于30m时,R为6m。场内(外)道路边线与建筑物(或外脚手架)边缘距离分别小于坠落半径的,应搭设安全通道。木工加工场地、钢筋加工场地等上方有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调杆回转范围之内,应搭设双层防护棚。安全防护棚应采用双层保护方式,当采用脚手片时,层间距600mm,铺设方向应互相垂直。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体系,固定可靠安全。严禁用毛竹搭设,且不得悬挑在外架上。非通道口应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出入。

施工期度汛方案监理意见怎样签

3,是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还是防洪度汛方案

a、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汛期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现场的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b、根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转移。   c、检查督促做好汛期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的工作。   d、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   e、落实汛期洪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资金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的机制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施工作业队进行应急处理的培训演练。   、防洪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a、负责做好汛期突发事件接报警工作。   b、指导各制定汛期洪水突发事件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c、接到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件的抢险队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情况。

是编制防汛应急预案还是防洪度汛方案

4,安全防汛措施及度汛方案采用哪个规范

防汛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防汛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即每年汛前和汛期都要立足于早来水,来大洪水,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 防汛的任务是什么? 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威胁防汛工程安全时,采取有力的防洪措施,做到日夜防守,及时抢险。在遇到工程设计标准以内的暴雨和洪水,一定要按规定标准确保安全度汛;在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充分利用工程设施的防洪潜力,应采取紧急有效的防汛抢险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洪水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防洪工作有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防洪法》第二、 三、四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5,水电施工应做好哪些度汛安全措施

一要严格执行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要落实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工程所在地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监管职责。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度汛负总责,要与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和相关责任。  二要抓紧落实各项度汛措施。要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部备案。要全面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三要积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要充分利用汛前有利时机,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满足安全度汛要求。要做好与度汛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已完工程汛期发挥作用。  四要切实加强汛情、险情通报和处置工作。要强化汛期巡查检查和值班值守工作,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工情以及地质灾害情况,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与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遇重大汛情、险情,要第一时间报告,并迅速启动相关预案,有效实施应急处置。  五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工地存在的安全度汛隐患和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危险要进行全面排查、超前防范、彻底治理。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缺乏有效防范措施的危险区域,在汛期要停止施工。要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巡视检查。要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现场人员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要强化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汛前要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七要认真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全度汛工作。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和安全。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必须进行蓄水验收,未经验收的水库不得投入蓄水运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运行调度规程(方案),不超汛限水位蓄水。要加强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控制运用,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

6,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方式  公司对项目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对下属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对外包的项目也适用。所管理的范围含所有经公司投标的项目;管理的结构形式职能式管理,即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职能范畴的事务,项目部(被管理者)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上报提供各项数据或根据目标管理要求达到或完善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目标  公司的目标管理分为:产值目标、效益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人事目标等等。目标的直接责任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实质负责人(下统称:项目负责人);  产值目标、效益目标由经营科在投标时制定,根据投标时单价或总价,综合考虑不平衡报价的因素及可能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进行  评估确定(按工程量清单列出各项目利润,并设置投标时预计将有较大项目变更),经公司高层负责人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在项目部组建时制定,根据业主要求及项目实施性施工方案和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综合考虑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评估确定,同产值目标、效益目标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人事目标:即项目部实施工过程中,人才的培养和各种证书的考取目标(是不是要制定,可以作为鼓励措施)  上述目标与项目负责人的收入挂钩,各项权重由公司定。按目标的实现%比进行对现收入,考虑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即质量、安全目标不能实现只能拿基本工资,效益部分全部取消。  外包项目(含挂靠)实行上述目标,质量、安全确保时,按外包的费率适当提高收取。建议减少挂靠项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项目部中所有资金来往都通过公司,项目部日常开支所需的资金采用到公司经审批实报制,进入项目部成本。项目工程款收入由项目部自行向业主申报,资金进入公司,班组支出结算由班组申报,项目部复核,工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的程序支付。  第四章 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部日常管理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制定原则性的规定。  第五章 月报表(另制表)  附1、月进度报表  2、月质量报表  3、月安全报表  4、工程进度款申报(上报业主复印件)  5、班组支付申报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0.0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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