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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今年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并,执行统一的政策。 采取年缴费制度,共分为100、200、300......1000十个档次。可以任选一项缴纳。 缴费地点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 初次办理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复印件。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2,河北省职工养老保险

转为个体缴费,只缴纳两险,缴费会相对较低,只承担缴费基数的20%。原来的不会白费,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你个人账户部分以及每满一年返还一个月平均指数化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缴费满15年,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尽量不要中断,会有影响的。

河北省职工养老保险

3,河北有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不是这么一回事,就你父亲的情况,如果在单位工作了12年,如果单位肯给你开这个证明,这12年的保险应该是由单位补20%,个人承担8%。不过单位如果给你开了这个证明他就一定要承担这20%的保险金费用,所以我觉着他肯给你开证明的可能性很小,你可以用别的方法让他给你这个你在本单位就职的证明,千万别说是要让他补保险。如果他不给你开证明,你可以找出当时的用工合同,或者工资条就可以。去劳动局找相关的负责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河北有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4,河北省五险一金的标准是什么啊各项的比例比如养老保险住房公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3.5%=70元,2000*3.5%=7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290元,单位总计为:71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5,河北省养老保险金查询网址

据我了解河北省目前还没有开通养老保险个人查询系统 官方网址是 http://www.he.lss.gov.cn/ 最好的方法还是亲自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 要是具体办事人员不原帮你 可直接去找社保局局长
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可以查询,很方便的!! (1).带上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直接查询; (2).通过当地社保局公布的社会保险查询电话或者网址进行查询; (3).如果当地支持网络查询;一般的,你在网上也可以查到,你在百度搜索里输入"xx地区养老保险查询",然后选择一个官方的网站,然后你会看到有很多条目,有医疗保险查询,养老保险查询,等等,你把你的保险证上的序号输入进去,然后注册一个密码就可以查询了,也可以计算你未来退休的工资,重要的是不要忘记把密码记住 转自百度知道

6,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  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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