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目前昆明的经济适用房在买卖和租赁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武汉本地生活 2022-09-21 03: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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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昆明的经济适用房在买卖和租赁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该具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有限产权五年后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购房人本
可以取得全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你的权利,准备后你已经缴纳房款的文字证明,单位如果已经向住房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房款也应该有文字证明。可以的啊 为什么不可以 五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取得全部产权 可以买卖抵押租赁都可以。哦。
4,我想知道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申请办法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5,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那些条件和要求或者说归国家哪个部门统一管制
各地都有不同条件,举例:福州市房改办答复:购买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福州城区长住户口、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以及要达到晚婚年龄。购买者要到福州市房改办领取申请表格,到工作单位或当地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经所在区房管局审核后,到房改办办手续。 也有地区这样要求:1、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1.26平米可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者,必须有本市常住非农业城镇户口,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住房标准(2002年人均21.26平米),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收入。但因市政建设或旧城改造的拆迁居民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2、购买者如何办手续? 市民大体看好房屋后,在开发商处填写登记申请表格。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原住房证明(租约)或者拆迁协议。区房改办证明情况属实后,提交市住房中心审批。同时,在售楼部公示申请人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举报。 审批通过后,持审批表到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审批只需数天,公示约需一个月,目前审批合理率为99%,审批后有效期为半年。 由于建设经济适用房使用的是国家划拨土地,因此进行该类房屋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该市土地出让金目前“行情”是:每平方米最低80多元,最高200多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购买这类房屋。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每平方米价格一般要低于同地段同结构房屋300元至500元左右。 经济适用房房产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即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济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还要得到物价部门的销售价格批文,方可销售。 不同的地方规定不一样,最后还是建议您去咨询相关部门!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 1 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 2 填表领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3 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4 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 网上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6 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6,关于青岛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我们两个都是外地的啊对于申请经济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可以,只要有一个是西安的户口就行,听说一般不区分农村和城市户口的,只要你把相关的材料备齐就可以申请了(不过第一步还是要到房管局去领表)
7,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办法》规定,申请经适房的家庭全体成员必须有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需要注意的是,买下经济适用房后获得的是有限产权,除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外,业主不能将经适房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申请条件]
-户籍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达到规定年限。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规定限额。
-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的一定年限内,必须未转让过住房。
-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房。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银行贷款;家庭成员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支付首付款后,可以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选房]
采取公开摇号轮候选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申请经适房的居民也是可以选房的,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各区县的住房保障机构结合当地经适房的供应情况,可能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排序,建立起轮候的名册。等到房源和供应期限等信息公布后,申请家庭根据房源供应的不同类型,按照轮候次序,到指定地点选房购买,或者承租。
据介绍,如果申请家庭因为当期房源供应数量有限,没能买到或者租到心仪房源的话,其轮候的序号将被保留,而且排在下期公开摇号产生的序号之前,但是如果选中了房,却不签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经适房销售合同的,就将被视作放弃。
[承租]
经适房不得擅自转租出借
经济适用房不仅可以买,而且还可以租。相关部门表示,将会建一批专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这些房源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简单的装修。那么经适房的租金大概多少呢?根据《办法》,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参照相同地段,相同质量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考虑到部分家庭可能无法承担经适房的租金,《办法》规定,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提取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经适房的家庭不能将已经租下的经适房擅自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经适房的业主不用担心,“邻居家”成了棋牌室甚至KTV等可能扰民的场所,更不必担心经适房内出现“群租”现象。
经济适用房租期到期后还可以续租。在到了规定承租期限前的三个月内,承租家庭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济适用房。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或者在租赁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转让]
产权不满5年一般不能卖
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这也不是“一刀切”。根据规定,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部门会回购该住房。
不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但是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售价]
不得高于基准价及上浮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根据《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首先,你要有一张半年内拆迁的拆迁证
而且,拆迁补偿金少于20万
且家庭年收入少于4万
且所拆房屋户口本内的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
才能申请
需持你的拆迁证、户口本、身份证、单位开的收入证明
到所属居委会开证明
再到房管所申请这里说的很清楚(文件、图表),您可以对照规定看一下是否符合标准:
http://sqjt.beijing.cn/bzxzfsq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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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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