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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领取纸质版全民义务植树尽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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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领取纸质版全民义务植树尽责证书

2,全民义务植树是什么

(obligatory tree planting of the whole people)(董庆余)加强造林绿化活动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把植树造林作为公民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劳动。198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建议,通过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定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以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展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按照上述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男11岁至60岁和女11岁至5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都要为国家或集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义务植树成绩优异的,由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除中国外,世界上不少国家,如朝鲜、菲律宾、马尔加什等,都有此类法律或法令,规定在不同的范围和程度上实行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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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21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高质量推动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义务植树活动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树立爱绿植绿护绿的文明风尚。引导市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建设绿色空间,全市动员、全民动手,人人参与,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加强养护管理,确保义务植树绿化成效。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三株,或者以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碳汇购买等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其他年龄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第六条 适龄公民通过参加义务植树或者以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尽责形式一年内完成的折算量达到三株,可以通过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平台获得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一年内尽责折算量超过五株的,可以获得国土绿化荣誉电子证书。  其他公民通过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尽责形式标准,折算成植树株树,可以获得国土绿化荣誉电子证书。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植树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一)将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纳入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主题林、纪念树、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等义务植树活动;  (四)负责义务植树苗木的检疫、质检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建设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  (六)负责义务植树情况的登记、审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国土绿化实际需要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满足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植树需要。  鼓励在街头绿地、住宅小区、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等适宜区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设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  鼓励有条件的林权经营者建立面积不少于六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接待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单位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成果巩固,做好林地管护用房、生产道路、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防火物资、灌溉、监测、有害生物防控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设置。第十三条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对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苗木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确认为完成任务。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林草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义务栽植的树木经验收后由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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