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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机动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二手机动车过户手续包括了,签订工商部门监管的二手机动车销售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方可办理所有权变更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开具二手机动车交易发票,持变更后的登记证、车辆驾驶证到购车附加费大厅,办理购车费和养路费所有人姓名或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

旧机动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2,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第五条 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30天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须成立由内贸、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该中心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中心的发展规模和远景规划;  (三)审议中心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二十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第二十一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方可上岗。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3,苏州市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哪

是苏州市恒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地址:苏州高新区驰云路9号。马运路和塔园路交叉处向北走50米。是苏州市最早的一家。车辆多和全,都是交易商的车。本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地址:吴中区郭巷镇北尹丰路。东环南路高速路口大约1公里处。小车很少,现在主要经营卡车。二手车交易需要注意的问题:二手车手续:消费者对要买的二手车的手续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有些买车人因为图便宜选择购买一些手续不完,不能过户的二手车,这样不仅买家会有麻烦,卖家也会存在相同的麻烦。二手车交易需要的手续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保险单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证。

苏州市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哪里

4,二手车怎么交易过户

法律分析:二手车过户流程:1、把车开到市场,让旧机动车管理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手续,评估、检查、出票;2、买卖双方签订工商部门监管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拿一份,工商部门拿一份;3、开始办过户手续,由买方保管,卖方留存一份;4、过户费用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费用让买卖双方协商。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条件:有合法来源和手续、无遗留银行质押和法院封存记录、无遗留交通违章和未处理事故记录、无遗留欠费记录、所有证件齐备。二手车过户所需的资料、证件: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养路费凭证、保险单 / 卡 / 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5,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在用机动车。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计划、工商、公安、交通、物价、法制、国资、物资等部门组成的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前,必须通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核检验合格,对能够上市交易的旧机动车发给交易许可证,否则不得交易。第七条 凡市属国家机关、党派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人拥有的旧机动车辆交易,以及外地进入本市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合肥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内进行。 经工商部门批准,具备旧机动车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进入交易市场内定点经营。第八条 凡属国有资产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遵照《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并经评估方可进场交易。第九条 成交的旧机动车辆须按评估确定价格交纳市场服务费。市场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售车方须向交易市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单位代码证书( 属于国有资产的,须持有关审批文件;属于个人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讫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第十一条 成交的旧机动车辆,由交易市场开具交易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加盖验证章;公安车管部门凭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和工商部门验证章,办理旧机动车辆的过户、转籍手续。第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各类机动车; (二)未经公安车管部门年审合格,且在年审期内的各类旧机动车; (三)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各种盗抢、走私嫌疑车辆; (五)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六)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七)在海关监管期之内的进口汽车;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 发动机排量在900CC以下的小型车辆更型, 其更换的旧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转户。第十四条 市计划、工商、公安、交通、物价、国资、物资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司其责,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规范验证、过户、转籍等手续,杜绝各种非法交易发生。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对旧机动车经纪人行为的管理,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第102 号令《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内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须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按章纳税,并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凡未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交易旧机动车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内的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第五条 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30天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须成立由内贸、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该中心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中心的发展规模和远景规划;  (三)审议中心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二十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第二十一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方可上岗。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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