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法律区分分类如下,即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从登记的角度来看,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法在我国目前没有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因此司法能否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销售者适用“合法来源”的抗辩以及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著作权分实物著作和网络著作权吗

1、著作权分实物著作和网络著作权吗?

版权不分实体作品和网络版权。目前业内的网络版权只是概念上的版权,也就是俗称的版权。从登记的角度来看,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作品的法律区分分类如下,即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创作: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四)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以上是版权的分类。如果硬把它分为网络版权和实体版权,只是和是否电子创作作品有区别。

2、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可以...

不一定。这是因为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发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也可能知道发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是盗版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免责待遇对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会起到打击盗版、保护市场交易的作用。由于著作权法在我国目前没有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因此司法能否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销售者适用“合法来源”的抗辩以及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如果销售者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证明合法来源抗辩,但不能得出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结论,所以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电影作品复制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复制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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