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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在农村基层服务工作满三年的给予学费补偿和代偿请问符合

好多学校不需要满三年,只要毕业在基层工作,就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

国家对在农村基层服务工作满三年的给予学费补偿和代偿请问符合

2,基层就业补贴哪些地方有

基层就业政策公告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1.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4.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5.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三、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7. 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四、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8.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五、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9.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10.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基层就业补贴哪些地方有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不超过多少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是在校期间学制范围内应交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贷款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每年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代偿,每年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标准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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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校毕业生就业学费补偿的基层工作是什么意思什么算基层工作

基层就是最底层,算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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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怎么代偿

法律分析: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律依据:《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三)毕业生到岗后,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学校将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十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在之后两年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期间不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并于每年6月30日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6,本科学生基层就业按照国家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的年

这东西无所谓年限,一般是三年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7,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代偿

您好!国家的代偿政策对象是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四川省是2009年9月启动的学费代偿政策,不过对象是四川省省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所以您的条件不满足。很遗憾…… 感谢您为基层作出的贡献!我们会积极向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争取早日解决类似问题。 祝您工作顺利!

8,医学生到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须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当然是国家帮你还贷款了,你如果申请上了就一分钱不用还,国家帮你出。http://www.mof.gov.cn/pub/jiaokewen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05/t20080523_34491.html

9,在网上申请了申请了基层就业学费补助但是没有及时上传资料可不

在网上申请了基层就业学费补齐,但是没有及时上传资料,可不可以下次?我觉得可以,下次申请
你好!关于办理补偿代偿学费的程序是这样的: ⑴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至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10,江苏省毕业大学生赴基层单位工作学费补助需要上缴的材料有哪些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已经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苏北地区”是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每学年补偿标准×补偿年数。每学年补偿标准的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学年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  第七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按协议在就业单位服务后,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接收地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后,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递交乡镇财政所审核。  (二)乡镇财政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学生就业协议复印件报送就业单位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移交的申请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报县级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两套申请审批材料于次年的5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其中一套申请材料集中返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报毕业生,并向毕业生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毕业生到就业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学费补偿(毕业生在后两年服务期内,每年凭此表办理一次),最后一次学费补偿结束后,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将此表收回存档。  (六)省财政厅收到省教育厅提供的审核结果后,会同省教育厅下发文件,明确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接受地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和接受地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指标全额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财政分年度承担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当年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学费补偿上报信息和反馈信息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传输。具体传输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地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并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经费信息。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并由接受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高校毕业生补偿资格的申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乡镇财政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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