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当2000万债券或者贷款到期后,只要无法通过借新债还旧债,也就只能出现违约现象。

1、开发商违约不交房子怎么处理?

开发商违约不交房子怎么处理

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现在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1.对于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索赔违约金。2.有效的办法就是联合多数业主进行投诉,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来帮助大家排除楼盘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续补办上来,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业主的权益,而不单单是准时交楼就行了,因为能保证《房屋产权证》要顺利办理下来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产权归属是关键,购房者首先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自己的产权归属。因为烂尾楼的产权状况对购房人来说尤为重要,其次要先向销售方确定房子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4.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5.房者在选择解除合同后,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6.《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青海省投资集团债务违约,600亿资产却还不起2000万债,大家怎么看?

青海省投资集团债务违约,600亿资产却还不起2000万债,大家怎么看

说实话讲,像此类投资集团,很多都是政府融资平台,或者说由政府融资平台转化过来的企业,大多资产规模很大,现金流很少,经营收入也很低。因此,能够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也很有限,为什么说这类投资集团大多只有资产、没有现金流、缺少经营收入呢?道理也很简单。所谓的资产,相当一部分是土地、房屋、道路等根本无法变现,或变现难度非常大的资产,

特别是土地,都是政府通过“划圈”注入到投资集团的,地面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很多。即使能够上市,其获得的收益也非常可怜,甚至是收不抵支,如此一来,也就不会有太多的经营收入和现金流。没有经营收入和现金流,就只能依靠不断地注入土地、房屋等资产,再用这些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也就是说,资产规模会越来越大,负债也越来越多。

信贷政策宽松时,能够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勉强维持,信贷政策紧缩了,也就难以维持了。青海投资集团的高资产,实质能够动用的极少极少,现金流非常有限,因此,当2000万债券或者贷款到期后,只要无法通过借新债还旧债,也就只能出现违约现象,此时,如果财政能够救济一下,或许还能维持信用,但是,财政的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能够救济的空间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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