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区递补按面试名次排吗

不是。根据查询淮安区岗位录取官网可知,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所以淮安区递补不是按面试名次排,只能继续准备下一次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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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淮安高架二期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淮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有关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对内环高架二期及里运河慢行系统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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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淮安市淮安区那些地方要拆迁

清华苑西侧地块、易郡龙腾北侧地块、港务处码头、物资公司下属企业及宿舍、里运河以东和南巽路以南片区地块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327省道钦工镇拆迁。327省道钦工镇境内全长约7公里,房屋搬迁、征地共涉及农户89户,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颜复一行来到钦工镇谷圩三组征收现场,听取征收情况和片区规划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颜复一行先后查看了清华苑西侧地块、易郡龙腾北侧地块、港务处码头、物资公司下属企业及宿舍、里运河以东和南巽路以南片区地块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等现场,详细了解各地块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办、交办。扩展资料2019年10月31日上午,我区召开264省道建设暨京沪高速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动员会。区领导颜复、仇庆国、杨宏、李晓旭参加会议。264省道在我区境内路线长34.44公里,起于施河镇岔南村,向北经车桥、博里、复兴、顺河、苏嘴等6个镇,终于涟水交界废黄河。项目概算总投资14.12亿元。京沪高速改扩建工程在我区境内全长24.498公里,涉及山阳街道、石塘镇、施河镇、平桥镇4个镇街。参考资料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264省道淮安区段京沪高速淮安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启动参考资料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区长颜复进房屋征收地块及大运河绿色航运示范区建设工作参考资料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区领导推进恩来干部学院二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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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淮安市政府夏季工作时间

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市级机关作息时间,新的作息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半到5点半。一年分冬夏两个作息时间,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冬季作息时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夏季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冬夏一律为一个小时(含午餐时间)。 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夏一律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市级和市属各局、各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总厂和城近郊八个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夏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冬季为上午八时半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半。其余各区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夏一律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我国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市委和市政府的区别?1、组织机构不同。市委:是市级党的党政机关,代表党开展工作。市政府:是该市的行政机关,代表地方开展工作。2、产生方式不同。市委:市委工作人员一般由上级党委推荐,党代会选举,上级党委组织部决定。市委书记一般由中共中央派出。市政府:市政府工作人员一般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领导人不同。市委:最高领导人是市委书记。市政府:最高领导人是市长。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5,淮安市中心是哪个

  淮安市中心为 清江浦区 。    淮安市行政区划如下:   截止2018年底,淮安市下辖4区3县,分别是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全市共有57个镇,38个街道。全市面积10072平方公里。人口560.9万人。    清江浦区 位于淮安市中部。东与淮安区接壤,南与洪泽区毗邻,西与淮阴区相连,北与淮阴区接界。面积427平方公里,人口75.09万。辖府前、水渡口、长东、长西、淮海、柳树湾、清河、清浦、闸口、清江、浦楼、城南、武墩、盐河、钵池、南马厂、徐杨、枚乘18个街道,黄码、和平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是淮安市政治、交通、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淮安区 位于淮安市东部。东与江苏省盐城市接壤,南与扬州市、淮安市洪泽区毗邻,西与清江浦区相连,北与市经济开发区接界。面积1452平方千米,人口115.42万。辖淮城、河下、山阳3个街道,平桥、石塘、朱桥、施河、车桥、流均、博里、复兴、苏嘴、钦工、范集、漕运、顺河1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淮城街道。    淮阴区 位于淮安市西北部,东与涟水县接壤,南与清江浦区毗邻,西与江苏省泗阳县相连,北与沭阳县接界。面积1264平方千米,人口93.36万。辖王家营、长江路、新渡口、古清口4个街道,马头、渔沟、淮高、丁集、徐溜、刘老庄、南陈集、三树、高家堰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长江路街道。    洪泽区 位于淮安市中南部,东与江苏省扬州市、淮安市金湖县接壤,南与金湖县、盱眙县毗邻,西与洪泽湖相连,北与清江浦区接界。面积1394平方千米,人口37.04万。辖高良涧、朱坝、黄集3个街道,蒋坝、岔河、西顺河、三河、老子山、东双沟6个镇。县人民政府驻高良涧街道。境内有中国四大淡水湖之一洪泽湖。    涟水县 位于淮安市东北部,东与江苏省盐城市接壤,南与淮安区毗邻,西与淮阴区相连,北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宿迁市接界。面积1679平方千米,人口113.61万。辖涟城、朱码、陈师、保滩4个街道,高沟、南集、岔庙、红窑、黄营、大东、唐集、石湖、梁岔、成集、五港、东胡集12个镇。县人民政府驻涟城街道。    盱眙县 位于淮安市西南部,东与洪泽区、金湖县、安徽省天长市接壤,南与安徽省毗邻,西与安徽省相连,北与洪泽湖接界。面积2497平方千米,人口79.86万。辖盱城、太和、古桑3个街道,马坝、官滩、桂五、管仲、河桥、鲍集、黄花塘、淮河、天泉湖、穆店10个镇。县人民政府驻盱城街道。    金湖县 位于淮安市南部。东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接壤,南与扬州、安徽毗邻,西与盱眙县相连,北与洪泽区、淮安区接界。面积1378平方千米,其中水面675平方千米。人口35.92万。辖黎城、戴楼、金北3个街道,金南、塔集、银涂、前锋、吕良5个镇。县人民政府驻黎城街道。

6,淮安市中心是哪个区

  淮安市中心为 清江浦区 。    淮安市行政区划如下:   截止2018年底,淮安市下辖4区3县,分别是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全市共有57个镇,38个街道。全市面积10072平方公里。人口560.9万人。    清江浦区 位于淮安市中部。东与淮安区接壤,南与洪泽区毗邻,西与淮阴区相连,北与淮阴区接界。面积427平方公里,人口75.09万。辖府前、水渡口、长东、长西、淮海、柳树湾、清河、清浦、闸口、清江、浦楼、城南、武墩、盐河、钵池、南马厂、徐杨、枚乘18个街道,黄码、和平2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是淮安市政治、交通、经济、文化中心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淮安区 位于淮安市东部。东与江苏省盐城市接壤,南与扬州市、淮安市洪泽区毗邻,西与清江浦区相连,北与市经济开发区接界。面积1452平方千米,人口115.42万。辖淮城、河下、山阳3个街道,平桥、石塘、朱桥、施河、车桥、流均、博里、复兴、苏嘴、钦工、范集、漕运、顺河1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淮城街道。    淮阴区 位于淮安市西北部,东与涟水县接壤,南与清江浦区毗邻,西与江苏省泗阳县相连,北与沭阳县接界。面积1264平方千米,人口93.36万。辖王家营、长江路、新渡口、古清口4个街道,马头、渔沟、淮高、丁集、徐溜、刘老庄、南陈集、三树、高家堰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长江路街道。    洪泽区 位于淮安市中南部,东与江苏省扬州市、淮安市金湖县接壤,南与金湖县、盱眙县毗邻,西与洪泽湖相连,北与清江浦区接界。面积1394平方千米,人口37.04万。辖高良涧、朱坝、黄集3个街道,蒋坝、岔河、西顺河、三河、老子山、东双沟6个镇。县人民政府驻高良涧街道。境内有中国四大淡水湖之一洪泽湖。    涟水县 位于淮安市东北部,东与江苏省盐城市接壤,南与淮安区毗邻,西与淮阴区相连,北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宿迁市接界。面积1679平方千米,人口113.61万。辖涟城、朱码、陈师、保滩4个街道,高沟、南集、岔庙、红窑、黄营、大东、唐集、石湖、梁岔、成集、五港、东胡集12个镇。县人民政府驻涟城街道。    盱眙县 位于淮安市西南部,东与洪泽区、金湖县、安徽省天长市接壤,南与安徽省毗邻,西与安徽省相连,北与洪泽湖接界。面积2497平方千米,人口79.86万。辖盱城、太和、古桑3个街道,马坝、官滩、桂五、管仲、河桥、鲍集、黄花塘、淮河、天泉湖、穆店10个镇。县人民政府驻盱城街道。    金湖县 位于淮安市南部。东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接壤,南与扬州、安徽毗邻,西与盱眙县相连,北与洪泽区、淮安区接界。面积1378平方千米,其中水面675平方千米。人口35.92万。辖黎城、戴楼、金北3个街道,金南、塔集、银涂、前锋、吕良5个镇。县人民政府驻黎城街道。

7,谁有淮安市人民政府拆迁文件淮政发58号文件

近两年的淮政发文件中没有第58号是关于拆迁方面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开文件可查: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x/shengxs/huaians/1/296/297/list_82.htm?classinfoid=297&channelid=undefined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十五日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按城市规划不能采用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拆迁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拆迁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拆管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拆管机构发布拆迁通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向市拆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二)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方案通告; (三)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四)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拆管机构应当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布拆迁通告。 第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列入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在征地调查通告发布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合法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应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就近靠档面积之和。产权调换房超过一套的,就近靠档面积的最高限为1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的价格由评估机构采用与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因被拆迁人原因增加的面积(含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靠档面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或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执行。 被拆迁人全部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安置的部分除按评估价补偿外,再给予放弃安置补助。放弃安置补助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的0.7倍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合法有效的纳税凭证的,拆迁时对实际营业的面积除按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外,再适当增加补偿。增加补偿的标准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合法住宅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不含奖励、搬家费、过渡费)不足购买最小套型安置房,经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的,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最小套型安置房供其居住,其拆迁补偿款用于冲抵购房款。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合法建房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方法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设施的拆除、移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对合法建筑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以及宅基地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等进行补偿。违法建设的装潢、装修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通告发布后突击装潢、装修或栽种的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管机构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装饰装修、附属物、花草树木的补偿标准以及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的标准,由市物价、国土部门会同市拆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自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增付临时过渡费: 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过渡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放弃安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符合省财政部门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免缴房屋契税。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安置房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置房为综合楼的,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河区、清浦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和拆迁计划,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确定安置房的建设方式和供应方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建设: 1.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自行组织实施; 2.委托集体土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进行市场招标,选择信誉较好、业绩突出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按政府指导价结合楼层系数确定价格后供应。建设的成本价和供应的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作为普通商品房向市场销售,如所建房屋安置后仍有剩余,由政府统一调配用于其他拆迁项目的安置。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淮阴区、楚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发[2005]6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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