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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扩展资料:2018年7月31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在北京举行,该会议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有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自觉地把党的命运、国家命运、自身命运紧紧联结在一起。会议强调,各宗教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讲活动,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国旗基本知识和升挂礼仪;学习国旗所承载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学习国旗所蕴含的爱国和奋斗精神,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撰写解读文章和心得体会,讲述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鲜活故事,不断增强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维护国旗尊严的意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人民网-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2,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扩展资料: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活动场所

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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